【基本案情】
某奢侈品公司发现,某商城有限公司经营管理的某商城内有大量商户长期销售假冒该奢侈品公司持有的注册商标的商品。奢侈品公司向商城有限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该公司制止商城内商户售假,商城有限公司并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奢侈品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商城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城有限公司在收到奢侈品公司寄送的含有案涉侵权商户具体名单的律师函后,明知其商场内售假现象严重而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继续发生,商城有限公司主观上具有放任商户侵权的故意,客观上为售假商户实施侵权行为提供经营场所等便利条件,构成商标侵权,故判令商城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奢侈品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典型意义】
商场作为商品流通的核心枢纽,既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防线,也是法律明确要求承担管理、审查、制止侵权责任的主体。商场要审查入驻商户的营业执照、品牌授权书,拒绝无资质、高风险商户入驻; 商场与商户签订租赁合同要明确知识产权保护条款,约定侵权责任、商品下架、侵权赔偿等义务;商场要定期抽查商品,重点监控名牌、爆款、高仿高风险品类商品,建立商品检查、投诉处理、公示制度;对商户进行知产培训;针对权利人律师函或投诉,商场应当立即核查下架侵权商品、固定证据、约谈商户,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商户反复侵权。商场若明知商户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却为商户侵权提供便利条件,放任商户侵权的,商场与商户均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