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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远国药有限公司诉某创国际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山西某远国药公司是首批“中华老字号”企业,享有“广誉远”“龟龄”“广誉远龟龄集”等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于2004年在香港注册“廣誉逺”商标。某创国际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在香港注册成立,成立时企业名称为“广誉远国际企业有限公司”,并于2021年在香港注册“鹤寿龟龄集”商标。2022年,某远国药公司发现某创国际公司在多个电商平台开设“鹤寿龟龄集海外旗舰店”网店,并销售“广誉远国际鹤寿龟龄集鹤龄金丹”“广誉远国际鹤寿龟龄集雪莲燕窝花胶养容颜丹”等产品,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认定其注册商标“广誉远”及未注册商标“龟龄集”为驰名商标,判令某创国际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广誉远”商标通过长期经营、使用和宣传,享有较高商誉,为消费者广泛知晓。综合相关产品销售数据、获奖情况、宣传力度,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龟龄集”经过某远国药公司长时间、大范围宣传和推广,获得较高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被消费者所熟悉和认可。“龟龄集”与某远国药公司形成稳定的、唯一的对应关系,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符合非注册的驰名商标认定条件。某创国际公司将“广誉远”用于公司名称,且该公司销售的产品包含“广誉远”“龟龄集”字样,足以误导消费者。某创国际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人民法院判令某创国际公司消除影响并赔偿某远国药公司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驰名商标由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人民法院,根据企业的申请进行认定。我国对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远高于普通商标。对于已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禁止他人在任何商品或服务上,包括与驰名商标商品不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对于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禁止他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在与商标所有权人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