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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诉某文化传媒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稷山高台花鼓”于2011年被列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苏某作为“稷山高台花鼓”非遗传承人,主张某文化传媒公司的高台花鼓表演侵犯了“稷山高台花鼓”舞蹈作品的著作权,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文化传媒公司未利用苏某“稷山高台花鼓”非遗传承人的身份或苏某团队表演的舞蹈作品图片进行虚假宣传,未歪曲、贬损非物质文化遗产“稷山高台花鼓”。某文化传媒公司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公共领域内表演“稷山高台花鼓”的动作和技巧,属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合理利用和传承,不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典型意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属于公共领域的部分,不受知识产权法保护。合理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