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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文化发展公司诉某百货店、贾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山西某文化发展公司是“合什小佛”的著作权人。该公司于2022年12月1日创作完成该作品,于2023年4月1日首次发表,于2024年6月7日进行版权登记。该作品一经推出便深受消费者喜爱,成为某市代表性文创产品。某文化发展公司发现某百货店(唯一投资人为贾某)在网上销售的文创产品外观与“合什小佛”相似,并在商品信息处擅自标明“官方正品”字样,认为侵犯其著作权,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百货店和贾某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作品登记证书、实物图、设计效果图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其享有案涉作品的著作权。被告销售的侵权产品在形象、整体造型、核心设计元素等方面与原告主张的权利作品构成实质相似,侵犯了原告著作权。被告以“官方正品”的名义销售侵权产品,构成不正当竞争。人民法院结合案涉文创产品市场影响力、侵权产品销售量、违法所得等因素,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典型意义】

  山西某文化发展公司以传统佛像为原型,融合传统佛教元素与现代萌趣设计创作的文创产品“合什小佛”爆火后,市场上出现大量无合法授权的仿冒商品。原告对“合什小佛”作品进行了版权登记,著作权证书即可作为权利归属的初步证据,如果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法院即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著作权。对于商业价值高或易被侵权的作品,著作权人要积极申请版权登记,发生纠纷时可以减轻证明责任,提高维权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