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财经》>典例簿
广西某邦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劣种子案

注: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农业农村局执法案例

  案情简介

  2025年4月,南宁市西乡塘区农业农村局收到蒙山县农业农村局移送的案件线索及《案件移送函》(蒙农案移〔2025〕1号),线索反映广西某邦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种子存在质量问题,蒙山县农业农村局已对案涉种子抽样检验并确认质量不达标。检验结果显示,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两个批次“美香两优晶丝”水稻杂交种,发芽率分别仅为37%、33%,既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也低于种子标签标注的80%,被依法认定为劣种子。2025年4月8日,西乡塘区农业农村局立案调查,查明案涉劣种子总数量189.5千克,其中已销售180千克,库存9.5千克,案涉货值金额8338元,违法所得7920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相关规定,西乡塘区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罚款40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严守粮食安全底线的标志性执法案例。案涉水稻种子发芽率远低于国家标准及标注值,被依法认定为劣种子,执法部门据此从严查处并处以高额罚款,对危害粮食生产安全的违法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警示种业企业必须严控质量关,不得以劣充优。广西正全面推进现代特色农业强区建设,本案为筑牢水稻种植安全法治屏障、维护农民切身利益提供了坚实保障,推动种业市场秩序持续净化,彰显农业农村部门严查种子质量、守护粮食安全的坚定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