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财经》>典例簿
“砂糖灯笼橘”柑橘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纠纷案

案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桂01知民初99号

  案情简介

  “砂糖灯笼橘”是广西某科学院培育的柑橘新品种,于2021年12月30日取得农业农村部颁发的植物新品种权证书。江某公司经受让获得“砂糖灯笼橘”植物新品种权。江某公司经公证取证,发现饶某全在抖音APP上对外宣传、售卖“砂糖灯笼橘”果苗的行为,对案涉植物新品种构成侵权,起诉请求饶某全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饶某全辩称其属于自产自用,不构成侵权。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案涉被诉侵权苗木与江某公司案涉植物新品种构成近似或相同品种。根据江某公司提交的取证公证书记载,饶某全与江某公司代理人签订订购合同书销售被诉侵权苗木的行为已明显超出自繁自用的范围,饶某全的行为属于未经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销售案涉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的行为,侵害案涉植物新品种权,判决饶某全停止侵权,并赔偿江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落实种业知识产权严格保护,服务特色农业发展的示范性判决。法院准确限定“农民自繁自用”抗辩的适用范围,认定被告对外签订合同销售侵权苗木的行为已超出自繁自用边界,构成商业目的的生产、销售侵权。判决有力警示市场主体不得滥用法定抗辩条款规避责任,防止以“农民自繁自用”之名行侵权之实,切实保护品种权人合法权益。特色果树种业是广西优势产业,本案为规范种苗市场秩序提供了清晰司法指引,有助于推动柑橘等特色品种的产业化健康发展,为“十五五”时期种业振兴行动筑牢法治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