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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稻Q7”品种侵权赔偿追偿权纠纷案

案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桂14民终205号

  案情简介

  “绿稻Q7”是湖北某公司生产的水稻种子,绿某公司2020年向广西农业农村厅备案,作为桂南稻作区晚稻引种种植,但广西不属于该品种审定确定的适宜种植区域。绿某公司以其关联公司皓某公司名义,委托苏某桂销售已经包装好的案涉种子,而绿某公司供应的种子包装袋上注明的审定编号与绿某公司引种备案登记不一致,种子包装袋上亦未标注适宜广西种植的区域和季节。苏某桂将案涉种子销售给崇左市宁明县农户,因水稻不正常抽穗造成经济损失,农户向苏某桂要求赔偿,苏某桂赔偿农户相应损失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绿某公司等赔偿其代偿的农户损失等费用。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案涉种子包装袋标注信息与引种备案登记信息不符,违反《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关于种子标签应当标注品种适宜种植区域、种植季节及终端销售地应在适宜区域内等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判决皓某公司、绿某公司作为案涉种子的引种者及出售者,应对其不当引种销售行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对遏制虚假标注、跨不适宜种植区域违规销售等行为,具有较好的惩治和社会指引作用。种子标签标注的适宜种植区域是品种知识产权和种植安全的重要信息,法院明确引种公司应出售与当地备案编号一致的种子,确保品种性能与种植环境相匹配,打破“农户自担种植风险”的片面认知。本案判决同时提醒种子销售企业摒弃“重销售、轻审核”的观念,契合种业治理中强化全链条监管、打击虚假标注的要求,有力保障农民种植利益与粮食生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