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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优26”玉米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纠纷案

案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桂01知民初48号

  案情简介

  华某公司、高某星是“多优26”玉米植物新品种的共同品种权人。四川益某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多优26”繁殖“天贵99”玉米种子,华某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四川益某公司等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100万元。南宁中院认定四川益某公司侵权成立,并根据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生产经营备案查询系统所显示四川益某公司备案登记的生产销售数量等信息,判决四川益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华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50万元。四川益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在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均难以确定,又无可参照的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确定赔偿数额情况下,采信确认行政机关备案登记信息的证据效力,以当事人自行备案登记的生产销售数量作为确定侵权损失赔偿数额的裁量依据,有效解决品种权人举证难的问题。同时本案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的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力度,获评农业农村部“2025年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维权护权十大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