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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等四人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案例索引】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5)浙0108刑初231号

  【推荐理由】

  本案是法院精准惩治商业秘密刑事犯罪,通过高额罚金强化侵权惩戒与警示的典型案例,彰显司法保护企业核心创新资产、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坚定立场。法院在案件审理中,严格审查技术秘密鉴定及价值评估报告,精准界定各被告人罪责大小,做到定罪量刑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罚金判处上,秉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结合涉案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侵权造成的巨额经济损失,对主从犯梯次科处高额罚金,让侵权人付出沉重经济代价,既实现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强力惩戒,也对市场主体形成鲜明法治警示,引导企业及从业人员严守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底线。同时,法院兼顾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通过没收作案工具斩断侵权链条,既给予被告人悔罪改造的机会,又充分维护被害企业合法权益,实现刑事惩治、权益保护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司法实践中审理商业秘密刑事案件提供有益指引,对激励企业创新、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具有示范作用。

  【案情介绍】

  黄某原系A公司杭州分公司研发部门经理。2020年年底,黄某有意离职,陆续邀请肖某、江某等人共同商量离职。后黄某、肖某、江某、张某于2021年先后离职,入职新公司担任技术人员,并将原公司采取保密措施保护的技术信息资料带至新公司使用。黄某组织肖某、江某等人在原公司相关涉密技术信息的基础上开发项目,肖某、江某指导张某根据原公司项目原理图撰写技术交底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上述申请的技术方案于2023年3月进行公开。

  经鉴定,权利人所有的涉案2个技术秘密点在2023年3月前不为公众所知悉,与从张某的电脑中提取的文件以及上述专利申请所披露的对应技术信息相同。经评估,涉案商业秘密被侵犯造成权利人经济损失为506万余元。

  【裁判内容】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肖某、江某、张某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并予以披露、使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且系共同犯罪。涉案技术信息经合法鉴定具备非公知性、价值性、保密性,符合商业秘密法定构成要件;技术同一性认定客观有据,价值评估程序合法、数据真实,损失数额应按商业秘密商业价值依法予以认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起组织、主导作用,系主犯,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肖某、江某、张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四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法院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判处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判处被告人江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8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万元。

  一审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