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
一审: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4)浙0106刑初572号
二审: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浙01刑终663号
【推荐理由】
本案系网络环境下大规模数字内容盗版的典型刑事案件,具有较强的行业代表性和治理示范意义。案件完整揭示了“录制、破解获取内容—网盘存储交付—公众号引流接单—支付流水变现”的盗版黑灰产链条,对识别和打击新型网络盗版具有样本价值。裁判在证据认定上综合运用网盘数据、终端提取文件、公众号传播记录及交易明细等电子数据,展现了网络著作权犯罪电子证据的司法审查路径。同时,本案呈现的刑事惩治、民事赔偿与追赃挽损相衔接的协同治理思路,对数字内容权利保护和网络传播秩序维护具有积极借鉴意义。本案入选“2025中国新文娱十大影响力案例”。
【案情介绍】
2021年至2023年1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通过自行录制、找人破解等方式,大量盗录他人网络视频课程,并存储于百度云网盘中,再通过“某考研”公众号以分享链接方式对外销售盗版课程。经查,其存储并销售的网络视频课程达23万余部,违法所得102万余元,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19万余元。涉案权利人为A公司,其对包括“考研某班”在内的涉案课程享有相应著作权并有权以自己名义主张权利。
【裁判内容】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20万元,同时判令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万元。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侵权视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鉴于被告人张某在二审期间由家属代为赔偿权利人25000元并取得谅解,可在维持原判定罪、罚金、追赃、犯罪工具处理及附带民事判赔部分的基础上,对主刑予以改判,据此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