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
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2025)浙0114刑初245号
【推荐理由】
本案是知识产权领域行刑正向衔接的典型案例,完整展现行政查处、证据固定、移送审查、刑事追责的全流程闭环。行政机关接到举报后立即开展现场调查,固定涉案商品等关键证据,第一时间获取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授权的代理公司的鉴定意见,形成“物证+鉴定意见”的基础证据链,避免证据灭失后补证不能的风险。公安机关以行政证据为线索,依法开展侦查取证,延伸核查交易流水、行政处罚记录等,解决了行刑衔接中销售金额认定不一致的问题。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审查并采信行政机关依法收集、固定的证据材料,实现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的有效转化,综合考虑犯罪违法所得额、非法经营数额、社会危害性等情节。本案判决体现了行政处罚与刑事追究依次递进、同向发力的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格局,对依法严厉打击重复侵权、恶意侵权行为,维护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案情介绍】
2017年11月至2024年4月12日期间,被告人黄某、朱某共同经营的A汽配商行,未经某马、某驰、某捷等品牌注册商标的所有人许可,销售假冒某马、某驰、某捷等品牌注册商标的汽车刹车片、刹车盘,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上述商品总价值16万余元。2017年4月,被告人黄某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行政处罚。2018年,被告人黄某因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未达到定罪标准,检察院认为其不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但再次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行政处罚。2021年,该汽配商行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行政处罚。
2024年4月12日,杭州市钱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杭州市公安局钱塘区分局联合执法时,在A汽配商行、黄某、朱某住处负一楼仓库内查获一批假冒某马、某驰、某捷等品牌注册商标的汽车刹车片、刹车盘,货值金额12万余元。2024年5月15日,杭州市钱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案件至公安机关。
【裁判内容】
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朱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两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虽然被告人黄某具有坦白、退出违法所得的情节,但其在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行政处罚后,又构成本案犯罪,因此不宜适用缓刑。被告人朱某具有自首、退出违法所得的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判处朱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黄某、朱某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