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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公司、郑某等三人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案例索引】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人民法院(2024)浙0109刑初247号

  【推荐理由】

  本案系通过刑事司法手段保护高新技术产业核心竞争力的典型案例,具有较强的行业治理和社会示范效应。本案针对窃取国产替代核心技术的犯罪行为予以刑事追责,从司法层面维护了高端制造领域的自主研发成果与供应链战略安全。本案的裁判结果有效遏制了“恶意挖角+技术盗用”的不正当竞争模式,释放了“技术盗窃零容忍”的强烈信号,矫正了行业风气,同时促使下游药企供应链企业提高风险意识,优化供应商审查机制并建立起严格的知识产权合规体系。判决实现了“办理一个案件,震慑一个行业,净化一片生态”的社会效果,为优化营商环境与激励创新提供了有力的法治样本。

  【案情介绍】

  权利人A公司在我国高端工业过滤行业内处于领先位置,通过建立保密制度、设立出厂流程管理、区域进出隔离等管理措施,对过滤膜包封装模具相关技术信息进行保护。朱某、王某在该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就职期间,均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

  朱某于2015年至2021年3月在A公司工作,离职前为研发部主管。2020年下半年,朱某与郑某等人商议成立B公司,2021年3月B公司成立,朱某化名入职,其与郑某二人均为股东,郑某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B公司全面工作。同年3月中旬,在郑某授意下,经朱某联系,在A公司任职的王某私自将过滤膜包外围封装模具带离厂区,交由郑某联系的公司对模具进行测绘,获取涉案模具关键构造信息。同年5月,王某从A公司离职,化名入职B公司,根据涉案模具关键构造信息,绘制出单元层封装模具结构图纸,制造涉案模具供公司使用。经鉴定,A公司的涉案模具相关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与涉案被查扣的封装模具相关技术信息有同一性。涉案技术信息合理许可使用费约416.47万元。

  【裁判内容】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B公司伙同被告人王某,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系单位犯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朱某作为被告单位B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对其两人均应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刑事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方与权利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综合被告人郑某、朱某、王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赔偿情况等,法院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人民币130万元,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至一年十一个月不等,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一审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