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财经》>典例簿
张某为境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案

  【案例索引】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浙01刑初126号

  【推荐理由】

  本案明确了为境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从法理层面深入剖析该罪的“行为犯”属性,发挥刑罚威慑作用,依法严惩为境外提供商业秘密的行为,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科技强国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本案判决传递了中国依法保护创新成果的明确信号,也为构建安全可控的芯片产业链提供了法治基石,同时彰显了知识产权“三合一”的改革成效,体现了知识产权刑事打击与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之间的裁量平衡。本案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保护新质生产力典型案例”“杭州法院服务保障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知识产权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检察院、杭州市公安局、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业秘密保护典型案例”。

  【案情介绍】

  A公司主要从事半导体集成电路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集成电路及相关产品设计、研发、测试、分装、制造与销售等。由于国际市场竞争的需要,A公司在经营期间对其特定生产工艺制程数据,产能分布、生产规划及进度等方面的经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A公司主张上述经营信息属于其公司的商业秘密。

  2019年10月至2021年8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在A公司担任研发部工艺整合工程师一职,负责工艺开发,配合工艺部门设定工艺参数、优化工艺过程等。2022年10月10日,被告人张某违反相关保密约定,接受B公司的安排,在明知咨询方为C公司及其境内外客户情况下,仍为上述对象提供有偿咨询,透露关于A公司在特定生产工艺制程数据,产能分布、生产规划及进度等方面的商业秘密,非法获利人民币2760元。经鉴定,A公司主张的“特定生产工艺制程数据信息”“产能分布、生产规划及进度等信息”两个秘密点,在2022年10月10日之前均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经营信息”;被告人张某为境外非法提供的A公司相关信息与该公司主张的上述秘密点分别构成实质相同。

  【裁判内容】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保密约定,明知对方是境外主体,将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商业秘密提供给境外机构及个人,其行为已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