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
一审: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25)浙0109行初2号
二审: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浙01行终685号
【推荐理由】
本案是一起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行政处罚案件。判决厘清了跨境电商背景下商标侵权认定标准,明确回应了涉外定牌加工行为不必然构成商标侵权的司法认知,指出不能将该贸易方式简单固化为侵犯商标权的除外情形,而应结合具体案情进行综合判断。同时,判决对行政机关的办案程序问题进行了全面审查,包括投诉代理手续的效力、案件延期审批的合法性、集体讨论及法制审核的形式与实质要求等,为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思路。本案充分体现了司法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与支持,对于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引导市场主体诚信经营具有积极意义。
【案情介绍】
2022年10月28日,A公司经核准取得第64xxxx36号“X”图形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布、热黏合织物等。2024年1月16日,A公司委托邢某向某区市监局举报,称C公司涉嫌侵犯其商标权。某区市监局当日进行现场检查,在杭州市某区一厂区内发现堆垛的布匹1632匹(62806码),布匹上贴有“X”图形标识。经A公司现场辨认,该批布匹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
经查,该批布匹系C公司所有,由C公司从案外D公司采购白布,委托第三方染色后,交由案外B公司包装并加贴“X”标识,拟出口至印度尼西亚。涉案布匹货值金额达316751元。C公司在调查中陈述,涉案标识系其某印尼客户提供并要求贴附。
某区市监局经立案、调查、延长办案期限、举行听证等程序后,于2024年10月1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C公司的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决定没收涉案布匹并处罚款5万元。C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其行为属于涉外定牌加工,不构成侵权,且行政机关程序违法、处罚过重。
【裁判内容】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C公司未经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某区市监局处罚程序合法、量罚适当,判决驳回C公司的诉讼请求。C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侵权行为是否成立、处罚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结果是否合理。关于侵权行为是否成立,法院指出,商标使用行为是一种客观行为,在境内实施贴附标识的行为,只要该标识具备识别商品来源的可能性,即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涉案标识与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使用于相同商品上,容易导致混淆。对于涉外定牌加工抗辩,法院认为该贸易方式并非商标侵权的法定豁免情形。本案中,C公司未提供境外注册凭证等证据证明其对标识来源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且产品出口后确有回流国内的可能性,故其抗辩不能成立。关于处罚程序是否合法,法院认为,投诉举报材料已加盖A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未签字不影响委托关系的真实性;行政机关因涉外证据翻译、案情复杂等因素办理两次延期审批,符合相关规定;集体讨论、法制审核等程序虽在文书形式上存在简化,但不影响程序合法性。一审法院援引已失效规章的问题,二审法院予以纠正,但因所引内容已被新规章吸收,不影响处理结果。关于处罚结果是否合理,法院认为,C公司从采购白布、委托印染到贴附标识的全流程行为,属于制造侵权产品而非单纯销售,不适用销售者免责条款。货值金额超30万元,不符合“情节轻微”的免罚条件。行政机关已综合考虑从轻情节作出没收加罚款的处罚,量罚适当。综上,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