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槟榔山饮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天宝饮料有限公司
【简要案情】云南天宝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宝公司)是涉案第983298号“玉尔贝YUERBEI”及第983299号“玉尔贝”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其经长期经营获得一系列荣誉。天宝公司发现市面上有云南槟榔山饮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槟榔山公司)生产的“云南矿泉”桶装水,桶装水水桶系天宝公司制作生产、桶身印有“YUERBEI”标识。天宝公司以槟榔山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有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天宝公司自1997年4月14日第983298号商标被核准注册以来,一直在桶装水产品包装上长期使用该注册商标,该注册商标已形成较高的知名度。天宝公司在水桶上将第983298号商标中的拼音字母与汉字颠倒使用,改变了上下排序,该行为属于商标的不规范使用,但并不影响相关公众通过该标识识别玉尔贝桶装水产品来源,槟榔山公司也认可系因行业“串桶”现象会使用天宝公司生产的水桶,且经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2类商品类别上仅有天宝公司注册了“玉尔贝YUERBEI”商标。槟榔山公司使用印刻有天宝公司商标标识的水桶作为自家水产品的外包装,并向相关公众出售该产品,虽然槟榔山公司已在水桶上张贴自家标识,但无法做到完全覆盖水桶上的“玉尔贝YUERBEI”字样,且该字样位于桶身较显眼处。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槟榔山公司的上述使用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其与天宝公司注册商标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影响和侵犯天宝公司的市场利益。因此,槟榔山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天宝公司第98329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文山地区桶装水市场上存在“串桶”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属于一种行业习惯,对于侵权发生双方均具有一定过错。遂判决槟榔山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槟榔山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天宝公司第983298号注册商标已经在云南省尤其是文山州桶装水行业内及相关公众中形成较高的知名度。槟榔山公司回收天宝公司的水桶后,明知继续使用有可能导致消费者误认,但却放任发生,已经构成商标侵权。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涉桶装饮用水生产、经营领域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该案件系我省因桶装水“串桶经营”行为引发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中的一例,系列案件涉及文山、红河等境内多家生产、售卖桶装水的公司。法院裁判准确认定不合理区分自身水桶与他人水桶、擅自使用标识有他人商标的水桶作为容器销售自家水产品的“串桶经营”属侵害商标权行为,既保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利,也规范了行业秩序。同时对于有类似回收再利用行为的行业,具有较强的指引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