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
杭州互联网法院(2025)浙0192民初17573号
【推荐理由】
本案系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应用背景下对生成内容进行独创性判断的典型案例。判决明确了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构成作品的认定标准,在未否认生成式人工智能作为创作工具价值的基础上,通过辨析生成式人工智能“文生图”功能中提示词对于独创性认定的影响,明确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独创性认定标准,从而防止著作权保护泛化,实现了创新保护与技术发展的平衡。本案判决立足现行法律框架回应新技术带来的法律挑战,既坚守法律原则,又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创新应用预留合理空间,以司法实践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适配技术发展,彰显司法服务保障科技创新的职能。
【案情介绍】
案外人吴某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中的“文生图”功能生成了涉案图片,并提供涉案图片生成时的关键词和描述词,其中图片描述词为“精美插画报,唯美高清,辞旧迎新,家家大门贴对联儿,挂灯有的登梯子上,院子里还有棵大树也挂满了小彩灯,院里,院外都扫的干干净净,欢天喜地迎新年,这时家人大包小包购物回来了。”后吴某将涉案图片著作权转让给原告孙某。2025年1月28日,被告A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中发布推文《除夕之夜,团圆共庆时》,使用了涉案图片。原告孙某认为,被告A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使公众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地点获取涉案美术作品,侵害了孙某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孙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A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
【裁判内容】
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由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生成的图片是否构成作品。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一般而言,独创性要求作品由作者独立完成,并体现出作者的个性化表达;智力成果是指智力活动的成果,即作品应当体现自然人的智力投入。本案中,涉案图片系案外人吴某通过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的“文生图”功能创作的,属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在创作中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本身并不直接排除独创性,需严格地评估创作者在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使用过程中是否反映了创作者的独创性。换言之,需要判定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属于生成式人工智能使用者独创性智力成果而非主要由生成式人工智能自动生成。
在涉案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的“文生图”功能中,使用者可通过输入提示词的方式生成体现提示词主题和要素的图片,案涉提示词仅提供主题概念,并未直接、具体地设计或创作出图片中可识别的、具有独创性的视觉元素,如物品的具体形态、色彩搭配、空间布局、光影效果等构成图片实质性表达的细节。此外,孙某未提交证据展现其他生成创作过程。根据在案证据,生成式人工智能使用者对生成的内容未作出实质性、可识别的创造性判断、选择或编排。综上,涉案图片不符合著作权法所规定的独创性智力成果要求,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综上,该院判决驳回原告孙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