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25)浙0110民初11895号
【推荐理由】
“无货源店群”系典型电商黑灰产业形态之一,通过技术手段直接截留等手段寄生经营,扭曲了电商平台正常流量派发和价格机制。该模式通过冒用或利用他人身份信息开设店群以实现批量化、规模化操作,导致电商平台的商家审核与管理机制形同虚设。“无货源店群”经营主体将其他商家商详页面一键搬运并宣传使用,误导消费者和干扰其他商家的正常经营秩序,该经营模式对电商平台及其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均造成不同维度的损害,违反了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判决充分论述“无货源店群”的判断要点,依法认定“无货源店群”行为定性,以明确的裁判规则整顿电商黑灰产乱象,并着重强调电商平台作为信息内容管理主体应尽责履行资质审核等管理义务,净化网络生态环境,护航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
【案情介绍】
A公司系电商平台运营主体,通过平台规则明确要求入驻商家“承诺不通过其他零售商、企业或网站向买家发货”,不得开展无货源经营模式。A公司经排查,发现被告王某控制94家某平台店铺开展无货源店群运营,主要表现为:1.下单时间接近性,具体表现为消费者在涉案店铺下单后,该些店铺随即(通常在几分钟至几天内)在上游店铺创建代买订单;2.商品一致性,具体表现为上游代买商品与消费者订单商品为同类或相同商品,即使商品名称略有差异,但核心属性(如型号、规格)一致;3.留言内容重复或相似,具体表现为消费者在订单中的留言(如商品规格、包装要求)被涉案店铺直接复制或稍作修改后用于上游代买订单,同时常在上游订单中添加“不用清单”等备注,以隐藏实际发货来源;4.收货信息直接复用,具体表现为上游代买订单直接使用消费者的收货地址和姓名,但因平台对手机号加密,涉案店铺仅能获取隐私号,故其在上游订单中通过地址栏备注完整隐私号,以确保上游卖家能联系消费者;5.隐私号异常处理,具体表现为涉案店铺在上游订单中填写隐私号的基础号段,并在地址栏补充完整隐私号(包括分机号),以绕过平台加密机制;6.价格差异显著,具体表现为消费者实付金额远高于涉案店铺在上游代买时的实付金额,表明其通过该种模式产生的差价盈利;7.账号行为模式,即通常使用固定账号进行上游代买,形成可追踪的代理链条。A公司以王某以无货源店群模式开展经营,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停止侵权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王某辩称并非涉案的94家店铺的实际经营者,也未实施过本案中A公司指控的经营“无货源店群”及虚假宣传行为。
【裁判内容】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下单时间接近性、代买与下单商品一致性、留言内容重复或相似性、收货信息直接复用、隐私账号异常处理、价格差异显著、账号行为模式等七点认定所涉店铺实施“无货源代发”行为,属于“无货源经营模式”。平台所聚合的巨大流量资源、经合法处理形成的商业数据价值、衍生交易机会及整体商誉优势,系其持续性经营投入的直接产物,已构成该公司参与市场竞争的核心基础与重要权益。A公司对某平台运营中形成的整体性竞争利益,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范畴。“无货源店群”经营模式本质上表现为“不劳而获”和“搭便车”,扰乱了正常的商业秩序和平台管理秩序,违反了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损害了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涉案某平台店铺中均存在将他人品牌的商品在链接的详情页面中标注为店铺自有品牌的事实,该些店铺作为某平台“旗舰店”,销售的商品并非其入驻时提交授权的品牌商品,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和品牌的关联关系产生误认,构成虚假宣传。据此,判决王某立即停止无货源店群经营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承担5万元的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