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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某公司、姚某等人犯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2024)粤0112刑初1020号】

  【当事人】

  被告单位:佛山市登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简称登某公司)

  被告人:姚某、刘某、廖某兵、邹某恒、詹某松

  被害单位:广州艾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简称艾某公司)

  【案情与裁判】

  2020年2月,艾某公司组织员工研发牙科电动抽吸机,对核心图纸、物料明细表等电子文件加密保护,并与供应商签订保密协议。其员工廖某兵与竞争企业登某公司股东姚某合谋,通过公司研发部员工邹某恒获取上述涉密文件,有偿披露给登某公司并提供技术指导。登某公司据此量产该设备并低价上市,导致艾某公司部分订单取消,损失超600万元;登某公司另销售该设备3000余台,销售额达1108万余元。经鉴定,艾某公司相关图纸和物料表不为公众所知悉,登某公司图纸与其实质相同。

  本案刑事审理期间,艾某公司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起诉相关人员及登某公司,引发关联民事案件。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联合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多维度释法明理,促成双方达成和解,民事案件以调解结案,登某公司自愿赔偿艾某公司1000万元。

  黄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登某公司不正当获取、使用商业秘密,情节特别严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姚某、刘某分别作为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廖某兵、詹某松、邹某恒分别实施获取、披露商业秘密行为,均构成该罪。本案造成损失超300万元,鉴于双方达成刑事和解、民事调解,矛盾基本化解,结合企业经营需求,法院对登某公司判处罚金30万元,对各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九个月,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典型刑民交叉复杂商业秘密案件。法院严格依法履职,精准查明案件事实,准确认定涉案单位及多名个人共同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法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各被告人判处相应刑罚,以刑事裁判鲜明昭示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零容忍”态度,牢固树立知识产权刑事强保护的鲜明司法导向。同时主动延伸审判职能,以刑事案件审理为重要抓手和突破口,统筹推进刑民案件协同处理,积极开展释法明理与矛盾化解工作,有力推动关联民事纠纷实质化解,成功促成同一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件达成全面和解,高效足额挽回权利人经济损失,实现刑事惩戒威慑与民事权利救济的无缝衔接、同步落地,真正做到定分止争、服判息诉,达成“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司法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