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代某山、刘某、刘某海
【案情摘要】
湖南都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都乐公司)系“TOLOO 都乐”图文商标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植物种籽等。2019年3月至5月,代某山、刘某分别让他人印制假冒都乐公司“TOLOO 都乐”图文商标包装袋,将自行购进的高粱种子装入该包装袋,假冒都乐公司“兴湘梁2号”高粱种子对外销售。刘某海从代某山、刘某处购进假冒都乐公司注册商标的“兴湘梁2号”高粱种子对外销售。
法院经审理认为,代某山、刘某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刘某海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代某山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刘某海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涉及粮食种子的刑事案件。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是实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本案的裁判,有效维护了种子生产经营者及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院坚决遏制危害种业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鲜明态度。
一审法院审判人员:法官宋成元、人民陪审员田洪文、人民陪审员孔红岩,书记员王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