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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葫1号”西葫芦植物新品种侵权案

  原告:山东省种子有限公司(简称山东种子公司)

  被告:山东寿光蔬菜种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寿光蔬菜公司)等

  【案情摘要】

  山东种子公司系“鲁葫1号”西葫芦植物新品种权人。寿光蔬菜公司系“鲁葫”商标授权许可使用人,寿光蔬菜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西葫芦种子包装上标注有“鲁葫1号”字样。山东种子公司认为寿光蔬菜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鲁葫1号”西葫芦植物新品种权,请求法院判令寿光蔬菜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授权品种名称是区别于其他植物品种的法定标志,在商业用途上具有标识品种特质的功能。寿光蔬菜公司在品种名称的标注中使用“鲁葫1号”,以及将注册商标“鲁葫”不规范使用为“鲁葫1号”的行为,实为指示商品品种而非指向商品来源,寿光蔬菜公司的行为侵害了涉案品种权。法院判决寿光蔬菜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以使用注册商标为名实施侵害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典型案件。法院准确适用侵害植物新品种权司法解释关于被诉侵权品种繁殖材料使用的名称与授权品种相同时推定两者为同一品种的规定,认定被诉侵权品种繁殖材料即为授权品种繁殖材料。同时,对于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以使用商标之名行侵权之实的行为依法予以严惩。本案的裁判,厘清了在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案件中品种名称使用与商标使用的区别,有效警示了意图利用注册商标逃避侵权责任的不法行为。本案入选“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一审法院审判人员:法官刘念波、法官李玉、人民陪审员王红伟,法官助理白晓宽,书记员徐秋月。

  二审法院审判人员:法官罗霞、法官李艳、法官雷艳珍,法官助理郑大地,书记员李思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