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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炜诉广东省新某江林业管理局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2024)粤73知民初2047号】

  【当事人】

  原告:黄某炜

  被告:广东省新某江林业管理局(简称林业管理局)、河源科某实业有限公司(简称科某公司)、深圳建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简称建某公司)、赣州某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赣州某公司)

  【案情与裁判】

  黄某炜系“水漂物拦截处理系统”发明专利权人,其主张广东省新某江林业管理局等四被告,在新某江水库拦漂设施工程项目建设中,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案涉专利技术,该行为已构成专利侵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四被告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150万元。四被告抗辩称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未落入案涉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且黄某炜全程参与了案涉生态保护工程的技术研发与实际实施工作,不应认定侵权成立。

  本案技术争议焦点为拦污栅等四项核心技术特征的比对认定。针对涉案工程设备拆卸、零散堆放的勘验难点,技术调查官赴水库现场实地核查,抵近勘验江心水下构造,确认关键事实;同时精准解读专利技术特征,对照设计图纸核对零散部件、还原装配状态,推导出工程不同时期完整技术方案。经查,黄某炜在相关公司中标涉案工程后,不仅发送修改后技术方案图、参与专家评审,还全程指导设备安装调试,并为适配工程需求主动改造专利技术,删减、简化拦污栅等核心技术特征,导致被诉设备缺失该部分特征。技术调查官经逐项比对,形成专业意见,明确被诉技术方案未具备涉案专利全部技术特征。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技术调查官已就现场勘验过程、技术特征比对情况出具专业说明,结合勘验笔录、技术调查意见及全案证据,合议庭依法采信该技术比对结论,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拦污栅”“分拣给料平台”等关键技术特征,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遂判决驳回黄某炜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技术调查官融合水利工程与专利审查专业优势,破解专利侵权案件技术事实认定难题的典型案例,守护粤港澳大湾区水源地生态、护航万众创新的生动司法实践。技术调查官通过江心实地勘验、零散部件逆向还原、技术特征逐项比对,从碎片化工程现场证据中,完整推导出案涉技术方案从专利设计、工程建造到实际改造的演变过程,为合议庭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提供技术支撑,充分彰显技术调查官在破解知识产权案件“技术事实认定难”中的重要作用。案件涉及大湾区数千万群众饮水安全的水库拦漂生态工程,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