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73行初16号】
【当事人】
起诉人:张某微、陶某琴、张某森、曹某妍、郭某华、郭某、刘某、罗某、宁某、粟某珍、覃某英(简称张某微等十一人)
被起诉人:广州市番禺区南某镇人民政府(简称南某镇政府)
【案情与裁判】
张某微等十一人向南某镇政府提交《广州市某业主委员会备案申报表》,南某镇政府经审查,认为此次业委会选举的投票方式、候选人产生方式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稿等方面存在违法违规情形,遂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张某微等十一人不服该决定,诉至法院,主张南某镇政府认定本次选举采用某微信小程序投票表决的方式,违反了“应当优先采用本市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的规定,且将该市级电子投票系统指定为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的唯一系统,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已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南某镇政府认定涉案微信小程序投票违规、指定市级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为唯一投票系统的行为,争议焦点为张某微等十一人与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反垄断法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经营、购买、使用指定商品,认定该行为的核心是证明其产生反竞争效果。而案涉市级电子投票系统系依《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建立,且免费向业主开放,无证据显示存在反竞争效果,故张某微等十一人与被诉行政行为无反垄断法意义上的利害关系。同时,被诉行政行为依据上述条例作出,适用于广州市全域业主大会,未对张某微等十一人造成区别于他人的特别侵害或不利影响。综上,张某微等十一人不具有本案原告主体资格,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裁定不予立案。之后,张某微等十一人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行政诉讼中起诉人原告主体资格的司法认定问题,而起诉人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是其具备原告主体资格的法定要件。本案的审理厘清了适用反垄断法认定原告主体资格的裁判逻辑,明确认定起诉人是否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存在利害关系,核心并非存在泛化的间接影响,而是需满足双重要件:一是被诉行政行为确实存在滥用行政权力的情形,且已实际产生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客观效果;二是该反竞争效果与起诉人自身的竞争利益存在直接、具体的关联性,而非单纯的利益关联。本案结合反垄断法立法精神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规则,界定了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类行政案件的原告主体资格认定规则和审查标准,清晰划分了直接利害关系与间接利益影响的边界,引导权利人依法有序维权,助推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