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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两江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遵义赏天赐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2021)渝0192民初8183号】

  (一)裁判要旨

  该案系对义务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后同意履行的认定,义务人愿意履行到期债务的,只要其将愿意履行的意思到达权利人即可,而不应去要求义务人必须以“愿意履行”四个字作出明确表示,既降低了权利人的举证义务,同时也维护了交易安全。

  (二)基本案情

  重庆两江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假日酒店)与遵义赏天赐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赏天赐公司)于2015年3月订《战略合作协议书》,约定:甲方对乙方项目冠名,同意乙方使用其子公司‘重庆宾馆’‘重宾’商标、服务标志、宣传画册进行项目推广宣传,提升乙方项目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合作期限为2015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冠名费人民币叁拾万元,在本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2016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冠名费人民币贰拾万元/年。乙方于每年3月20日前支付下一年度冠名费至甲方指定账户。并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壹拾万元违约金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损失、诉讼费、律师费等)。赏天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支付了冠名费30万元后再未向假日酒店支付任何费用,假日酒店也未向赏天赐公司要求支付冠名费。2021年2月26日,赏天赐公司通过员工微信向假日酒店发送《关于遵义赏天赐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两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战略合作协议情况说明》,主要载明:因赏天赐公司自2015年起不再经营及管理重宾生态旅游文化城(简称天池三号项目),赏天赐公司自2015年起股权已冻结不再正常经营及管理,2019年6月1日天池三号项目重新启动,2019年10月30日正式由贵州正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营管理,2019年12月9日贵州正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正式揭牌拿地,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当日公示信息。综上所述,赏天赐公司目前提供的相应的说明依据是为体现自2015年赏天赐公司未再经营天池三号项目,自2015年-2019年6月1日所与假日酒店产生的合作费用40万/年想允以减免。2021年6月16日,假日酒店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至合同解除之日起的冠名费及违约金10万元。庭审中,赏天赐公司辩称冠名费2018年6月16日前的部分已过诉讼时效,不应予以主张。

  (三)裁判结果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商标“重宾”“重庆宾馆”所有权人系重庆宾馆有限公司,重庆宾馆有限公司将上述商标授权给假日酒店使用,根据《授权书》,假日酒店有权将上述商标授权给他人使用。赏天赐公司使用了上述商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冠名费,虽然部分冠名费已过诉讼时效,但赏天赐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向假日酒店发送的《情况说明》明确支付的金额为2015年-2019年6月1日期间的费用,希望假日酒店予以减免,表明赏天赐公司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仍愿意履行上述期间的费用,只是希望假日酒店予以减免,赏天赐公司不得以诉讼时效届满进行抗辩,因赏天赐公司的行为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该合同于2021年7月23日解除,赏天赐公司应当支付冠名费106.26万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0万元和律师费1.5万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四)典型意义

  本案系商标被许可人出具减免申请是否构成在诉讼时效届满后作出愿意履行的意思表示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债务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后需作出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本案中,被告虽未在《情况说明》中用“愿意履行”四个字作出其意思表示,但被告要求原告予以减免,减免的前提是被告愿意履行,故应认定为被告作出了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同时从公平原则来讲,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立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原告虽未及时履行自己的权利而丧失了胜诉的权利,但是被告作为义务人愿意履行到期债务,只要其将愿意履行的意思到达原告即可,而不应去要求义务人必须以“愿意履行”四个字作出明确表示,既降低了原告的举证义务,同时也维护了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