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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重庆泳宏科技有限公司、于某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20)渝0192民初4460号】

  (一)裁判要旨

  作为直播平台入驻主体,直播机构应当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规范使用直播平台提供的直播机构后台服务。直播机构为吸引更多受众,虚构与直播平台存在特殊关系,不合理地借用直播平台的竞争优势为自己谋取利益,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解或混淆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寻梦公司)系“拼多多”电子商务平台的运营方,疫情期间通过“市县长直播带货”推动农产品线上销售。被告重庆泳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泳宏公司)系拼多多的入驻直播机构,其股东于某某在与潜在客户“野马尘埃”商务洽谈中称“我们拼多多合作项目很多,我们这边就是拼多多官方合作公司,我们有拼多多工会和拼多多直播公司和官方合作富农项目。”“我们是拼多多官方MCN机构。”原告认为,被告为招揽客户,虚构与拼多多之间的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三)裁判结果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重庆泳宏公司仅是拼多多注册直播机构,并无其他特殊关系,重庆泳宏公司和于某某在商务洽谈时,使用歧义性语言,多次强调其与拼多多具有“官方合作”、“官方授权”等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对拼多多直播平台的正当经营模式产生干扰,容易导致相关交易对象误认为其与拼多多存在特定联系,对上海寻梦公司自身的商业机会、独占竞争优势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属于不合理地借用他人的竞争优势为自己谋取利益,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解或混淆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被告重庆泳宏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消除影响、赔偿损失。一审宣判后,被告重庆泳宏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四)典型意义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2020年网络直播异军突起,“直播带货”备受各大电商平台、短视频网站推崇,俨然成为一种新型的商业模式。直播经济在蓬勃繁荣的同时,也带来了网络空间治理的新问题,如直播机构虚构其与直播平台关系进行虚假宣传。本案对直播机构与直播平台间具有何种竞争关系,虚构身份关系对竞争秩序的影响等问题进行分析,对网络直播新业态起到规范引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