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川0193民初6445号】
(一)裁判要旨
网络服务提供者向网络用户收取服务费,且服务费的收取标准与网络用户上传作品进行交易的情况密切相关的,应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用户在利益分享等方面具有深度合作,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从网络用户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的情形。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所负有的“较高注意义务”,应从对于权属佐证材料的审查程度、作品查重的范围等方面予以审查,对于仅要求用户出具单方面的“权属声明”、仅在特定范围内进行查重筛查的,应认定为未尽到“注意义务”。
(二)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系一名摄影师,其将拍摄的作品《清明节的长白山》《【4K】世界最大的红海滩,在中国》分别发布上传至“新片场”网站(网址:www.xinpianchang.com)“王某的作品集”、“Bilibili”网站(网址:www.bilibili.com)中予以发表。《清明节的长白山》视频内容包含长白山的雪景、星空及河流等自然风光,《【4K】世界最大的红海滩,在中国》以航拍的方式展现了辽宁盘锦辽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红海滩的自然风景以及黑嘴鸥生活的场景。后原告王某发现被告成都伦索科技有限公司所有并运营的“VJ师网”(网址:www.vjshi.com)上注册ID为“与君由缘”和“武林高手”的店铺,未经许可在“VJ师网”上传了截取前述两个作品的部分片段。原告王某认为,被告成都伦索科技有限公司与上传作品的用户构成共同侵权,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署名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故诉至法院。
(三)裁判结果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网站的注册ID“与君由缘”和“武林高手”网络用户未经许可擅自在VJ师网上传涉案视频并提供给用户下载,使得不特定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前述作品,侵犯了王某就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涉案视频在VJ师网传播过程中并未署名王某,侵犯了王某对涉案作品的署名权。伦索科技公司系网络服务提供者,涉案视频并非伦索科技公司直接上传,而是由其用户上传,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伦索科技公司与其用户构成直接侵权。根据被告网站的服务协议、销售服务协议等,VJ师网系一家视频素材交易平台,网站用户通过网站V币购买视频或者销售视频赚取V币,用户也可以对赚取的V币提现,伦索科技公司直接从用户交易的素材中按照交易金额收取网络管理费,伦索科技公司还可以在VJ师网任意位置任意时间投放广告。被告从网络用户销售的视频中直接获取经济利益,其对VJ师网上存在的用户侵害著作权行为不应当仅限于承担“通知-删除”义务,其应对用户提供的视频负有较高的审核义务。对于具体的审查义务,伦索科技公司虽已经通过要求用户实名认证、出具权属声明、启用系统查重和人工查重、畅通投诉渠道等措施,尽到了一定的审查注意义务,但伦索科技公司的的查重措施仅限于其网站内部,而非全网查重,并且仅在其内部网站检索到匹配度较高的素材时才进行人工审查。伦索科技公司在用户上传作品时,仅要求其出具权属声明,并未要求用户提交作品创作过程材料或者获得授权的原始材料等证据辅助印证权属声明的真实性。伦索科技公司在前端对用户上传材料的要求把控不严格,审核过程又仅限于封闭的自身所运营网站的内部系统,而其运营的网站主要依靠用户上传作品获取收益甚至直接从作品交易金额中获取收益,故其采取的审核措施与其所取得的经济利益不相匹配,未尽到应尽的审查注意义务。本案中,涉案视频虽是截取的涉案作品的一部分,但前述视频系完全截取自涉案作品,且其截取的内容包含了涉案作品的主要有识别性的镜头,且同时存在同一作者两个作品被不同用户上传的情况,伦索科技公司对被诉侵权行为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构成帮助侵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四)典型意义
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促使了新兴文化传播方式的不断涌现,短视频、图片交易平台正是网络媒体时代营运而生的产物。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发生在短视频素材交易平台上,平台作品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案件。关于平台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承担侵权责任的类型以及界定其承担的合理审查义务是本案审理的重点。对于短视频这类当前流量巨大的业务模式来说,网络服务提供者相应地应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本案判决合理界定了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情形,实现了保护原创作者的知识产权,对平台规范、提高自身的注意审查义务以及注意程度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有助于规范信息网络传播的行为,推动网络文化产业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