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川0193民初11401号】
(一)裁判要旨
特许人用以宣传的宣传资料虽不构成合同的约定内容,但对于其宣传资料当中足以影响被特许人作出是否订立合同的决定的虚假宣传信息,应以特许人虚假披露特许经营资源信息认定被特许人享有法定解除权。
(二)基本案情
王某某受生鲜意佰公司发放的宣传册中记载的直供原产地数量多、冷链运输系统便捷先进、完善商业模式和管理机制等内容的吸引,与生鲜意佰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并加盟经营生鲜意佰超市。实际经营中,王某某发现宣传册中宣传内容虚假,实际供应的生鲜存在数量不齐、质量缺陷、扶持力度不够等问题,且宣传册中的冷链图竟然来源于百度图片,遂要求解除合同,退赔损失。
(三)裁判结果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合同是否能够解除,应当结合合同一方违约或未恰当履行披露义务是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作为判断标准。涉案合同系特许经营合同,被特许人以加盟的方式复制特许人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在此基础上独立经营,被特许人的经营严重依赖于特许人提供的经营资源的支持,包括专有技术、经营管理技术、供应链保障、培训等。生鲜意佰公司在其宣传册中宣传了原产地直供直采、全程冷链新鲜直达、供应链支撑、生鲜新零售与一站式网上购物、折扣处理等优势,但其实际并未向被特许人提供前述经营资源保障。而在生鲜超市经营中,质优价廉且新鲜的供应链保障、多种形式的售卖渠道、剩余货品出清管理均直接影响到生鲜超市被特许人是否能够盈利甚至是否能够在市场竞争中经营下去。故法院认为,生鲜意佰公司在宣传册中宣传的优势实际并未兑现,其没有直营店也没有所宣称的多个城市的布点,对供应链、销售渠道、出清管理等均存在不实披露。虽涉案合同并未将宣传册的内容作为合同内容,但宣传册所宣传的内容属于生鲜加盟中作出是否应当加盟成为被特许人的重要信息,该部分信息披露不实直接影响到被特许人对是否应当签订合同作出错误的决策,生鲜意佰公司在合同履行中存在虚假披露行为,且前述行为足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涉案合同应当解除。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四)典型意义
特许经营的商业模式在于向被特许人提供稳定品质的消费商品或服务,部分特许人为追求巨大的利益空间,违反商业道德,出现滥用特许制度的现象。本案中特许人以宣传的手段向被特许人披露虚假信息的行为,严重扰乱特许经营市场,应予示范典型,呼吁形成以道德、法治开展商业活动的社会认知,促进商业活动健康发展,维护安全、健康的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