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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化辽宁有限公司诉西南华夏物产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21)川0193民初918号】

  (一)裁判要旨

  未经他人同意,将他人登记为公司股东,属于引人误认为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损害了市场竞争秩序,侵害了被冒名者的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基本案情

  2020年6月1日,西南华夏物产有限公司向成都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材料,申请将中化辽宁有限公司列为持股34%的股东。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的变更申请予以受理,并作出核准变更登记的决定。据鉴定,西南华夏物产有限公司申请公司变更登记的文件中中化辽宁有限公司的印章系伪造,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月29日作出《撤销登记决定书》。中化辽宁有限公司认为西南华夏物产有限公司制作虚假材料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行为,真实企图是打着中化辽宁有限公司央企下属单位的名义对外招揽业务、招摇撞骗、虚假宣传,以获得不正当利益,导致中化辽宁有限公司市场信誉受到严重损害,遂主张西南华夏物产有限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其立即停止侵害中化辽宁有限公司的名称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三)裁判结果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西南华夏物产有限公司使用伪造的中化辽宁有限公司的印章将中化辽宁有限公司登记为其股东公司,此种情形之下,冒名登记者西南华夏物产有限公司通过虚假的登记手段对公司进行实际经营并享有公司的实际利益,却以虚假登记的方式规避、转嫁股东和公司的法律责任。被冒名者中化辽宁有限公司一方面可能因西南华夏物产有限公司的欺骗登记减少交易机会,另一方面也可能因西南华夏物产有限公司的行为导致其声誉受损。该冒名登记行为损害了市场竞争秩序,侵害了被冒名者的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冒名登记者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被诉侵权行为已经停止,故判令西南华夏物产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已无必要,酌情确定西南华夏物产有限公司赔偿金额为153702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四)典型意义

  近年来假央企、假国企事件频发,一些市场主体以非法手段骗取工商登记,变身为假冒的央企或国企子公司,并以该名义谋取不法利益,不仅损害了被冒名者的利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在冒名登记中,冒名者采用的虚假登记手段意图在于攀附知名度及商誉较高的企业以获取不正当的市场利益。其行为一方面使得市场交易相对方可能基于对其股东关系的误认而进行交易,另一方面使得被冒名者在市场竞争中因冒名者的欺骗登记而商誉受损或减少交易机会。冒名登记者擅自在其工商登记中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未经许可将他人登记为其股东的行为违反了市场经营者应当遵守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对此种引人误认为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进行规制,有助于遏制冒名登记乱象,切实保护市场主体在信息网络社会的合法权益,营造诚实信用、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