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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吕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审理法院: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生效案号:(2022)赣0802刑初39号刑事判决〕

  【案情摘要】

  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期间,被告人吕某从淘宝网络购入假冒的“小米”品牌蓝牙遥控器,再通过其自身经营的淘宝网店销售牟利,销售金额为94116.57元,非法获利30000元。2021年3月,公安机关在吕某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某区内的仓库现场缴获的未销售侵权产品价值为10205.1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为94116.57元,非法获利30000元,数额较大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吕某自愿认罪认罚,全部退赃,并与被侵权人达成赔偿调解。判决被告人吕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对被告人吕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小米”品牌蓝牙遥控器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依法打击网络犯罪,保护权利人商业标识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电子商务有序发展的典型案例。电子商务作为数字经济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发展迅速。与此同时,一些不法分子乘机在电商平台实施多种违法犯罪,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即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本案中,被告人吕某在电商平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较大且情形严重,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本案的判决,彰显了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严保护、快保护的司法态度,在引导电子商务经营者遵循市场秩序诚信合法经营,推动形成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方面具有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