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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萍乡市某信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审理法院: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案号:(2021)赣03民初59号民事判决〕

  【案情摘要】

  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律政公司”)享有电影作品《直播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北京律政公司发现名为“永昌影视”的小程序中可以免费播放电影作品《直播侠》,遂通过第三方存证平台开发的取证宝app对侵权事实进行录屏操作,并将相关数据计算成哈希(HASH)值上传至区块链中形成区块证据链存证,形成了电子数据保全证书。“永昌影视”的基本信息显示开发团队为“萍乡市某信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萍乡某信息公司”)。北京律政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萍乡某信息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万元等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萍乡某信息公司未经北京律政公司许可,在其运营的微信小程序“永昌影视”上提供涉案影视作品《直播侠》的在线播放服务链接,使公众能够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影视作品,侵害了北京律政公司对涉案影视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综合考虑涉案影视作品的知名度、发行时间与侵权行为时间间隔、侵权行为影响范围,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主观过错程度及北京律政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判决萍乡某信息公司赔偿北京律政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侵权人利用外购小程序免费播放侵权作品、权利人运用区块链技术存证成功维权的典型案例。近年来,我省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给数字领域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具体到影视行业,信息技术的革新使得网络传播成为与院线、电视媒体同等重要的影视作品传播方式。未经合法授权,利用互联网开发小程序、提供特定网站链接等方式向公众提供影视作品点播服务的现象日益增多,权利人维权面临不小难度。与侵权手段日益数字化导致的侵权行为隐蔽性不断增强相对应的是,以区块链为代表的新兴信息技术,为电子证据的取证存证带来全新变革,降低了权利人的维权难度。人民法院在审查电子数据来源和内容的完整性、技术手段的安全性、证据形成的合法性后对此类电子数据的证明力进行了综合认定,有效提高了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