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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与景德镇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审理法院:江西省景德镇中级人民法院;生效案号:(2021)赣02知民初4号〕

  【案情摘要】

  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国瓷公司)为美术作品“西湖牡丹S1602080MGZN000系列花面蓝色底”“西湖牡丹系列花面1”的著作权人,作品于2016年6月创作完成。2020年9月,深圳国瓷公司发现景德镇某公司擅自在淘宝网开设店铺展示、销售带有上述美术作品的陶瓷商品,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其对涉案美术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景德镇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支付合理开支20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深圳国瓷公司在涉案美术作品完成之日起就将其公开使用在自身生产的陶瓷商品上,因其多次作为庆典用瓷,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故景德镇某公司具备接触涉案美术作品的可能性。经比对,景德镇某公司在淘宝网销售的涉案侵权商品带有的图案在元素、整体构图、立体层次、色彩搭配上与深圳国瓷公司的涉案美术作品基本一致,整体视觉效果无明显差异,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景德镇某公司侵犯了深圳国瓷公司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故判决:景德镇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深圳国瓷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4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电子商务经营者侵犯含有通用元素的陶瓷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典型案例。陶瓷制作千年传承,数字经济时代的来临为其发展赋予了新的动能,使得陶瓷美术作品的传播变得更加迅速、更加广泛,但由此也带来了仿制陶瓷美术作品日益增多的现象。本案中的陶瓷美术作品含有通用元素,本案判决明确了即使陶瓷美术作品含有通用元素,但只要该作品并非简单复制、重复陶瓷行业沿袭下来的设计或样式,具有独创性表达,在构成要素自主选择、编排、设计等方面具有审美意义,能够使一般公众将其与现有其他作品相区分,应当给予著作权保护。他人未经授权仿制该美术作品,构成著作权侵权。本案依法制裁了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仿制陶瓷美术作品的侵权行为,有助于保护陶瓷作品的再创作,助推陶瓷行业的大繁荣大发展,体现了人民法院打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高地的积极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