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案号:(2021)赣09知民初102号〕
【案情摘要】
2015年3月,江西仁和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仁和堂)总经销的“妇炎洁牌植物本草除菌洗涤液”(以下简称“妇炎洁洗涤液”)上市。随着网红经济及直播带货的发展,江西仁和堂在多个电商平台销售该商品并聘请了多位知名主播对其进行直播带货。经过长时间宣传,该商品获得了良好的品牌形象及商品销量。2021年,江西仁和堂在某知名平台发现上海某公司等在其生产、销售或监制的“善涤士植物本草除菌洗涤液”(以下简称“善涤士洗涤液”)上擅自使用与“妇炎洁洗涤液”相近似的包装、装潢,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支付合理开支30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过长时间使用和大规模宣传,江西仁和堂“妇炎洁洗涤液”商品的包装、装潢与“妇炎洁洗涤液”商品形成对应关系,具有识别商品来源作用,该包装、装潢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应当予以保护。上海某公司等生产、销售或监制的“善涤士洗涤液”与江西仁和堂“妇炎洁洗涤液”系同一类商品,两者的包装、装潢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消费者容易将两者误认或者认为两者存在特定联系。因此,上海某公司等的涉案行为对江西仁和堂“妇炎洁洗涤液”商品的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决:上海某公司等共同赔偿江西仁和堂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8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有关电子商务经营者擅自使用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案例。网络经济时代,互联网与传统产业的深度融合,网络环境下的市场竞争行为日趋激烈,部分经营者通过网络渠道平台进行商品宣传、推广和销售,使商品拥有巨大的销售量和广泛的知名度;有些商家为了牟利,在自身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相同或近似的包装、装潢,使相关公众将其商品与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产生误认或者造成混淆,从而利用具有一定影响商品厂家付出的宣传推广成本以及商品的影响力来提高自身产品的销量。本案判决明确了侵权者通过仿制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进行“搭便车”销售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侵权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判决为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者经营行为作出了指引,有利优化互联网领域法治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