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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都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某云医院技术公司、某妇幼保健中心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案号:(2020)赣01知民初139号〕

  【案情摘要】

  2018年7月,南京都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昌公司)与北京某云医院技术公司(以下简称云医院公司)签订三份《软件使用许可合同》,分别许可云医院公司在某妇幼保健中心(以下简称妇幼中心)、A医院和B医院三家医院永久使用都昌公司拥有的一款用于编辑医院电子病例的软件(以下简称涉案软件),三份合同中约定的许可费均为95000元。合同签订后,都昌公司开具了三张金额为95000元的增值税发票,云医院公司仅支付了涉及A医院的许可合同款项,并未支付涉及妇幼中心的许可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及涉及B医院的许可合同款项。2019年6月,都昌公司依云医院公司申请出具了相应退票发票。

  后都昌公司发现妇幼中心使用更改了署名信息的涉案软件破解版,以云医院公司未支付许可使用费、涉案合同已经终止履行为由,认为云医院公司及妇幼中心侵害涉案软件著作权,各方多次沟通未果后,诉请法院判令云医院公司、妇幼中心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426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其一,虽然都昌公司与云医院公司签订过涉案软件著作权许可合同,但因云医院公司未付款且申请退票,涉案合同自都昌公司开具退票发票之日已解除,本案为侵权之诉。其二,经比对,被诉侵权软件与涉案软件存在诸多相似和相同之处,文件属性中直接载明了都昌公司的版权信息,结合涉及A医院许可合同的履行情况,云医院公司具有接触涉案软件并破解的条件,可认定被诉侵权软件系云医院公司对涉案软件作了部分修改后通过多家公司辗转出售给妇幼中心使用,云医院公司侵害了涉案软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及获得报酬权。其三,根据涉案合同约定的许可费,都昌公司因被侵权造成的实际损失为95000元,且云医院公司修改删除软件中都昌公司的身份信息,拒不承认侵权行为,造成比对软件等诉累,存在明显的侵权故意,属情节严重,且侵权行为在民法典生效后还在持续,应按照实际损失的两倍对云医院公司适用惩罚性赔偿。其四,基于公共利益之考量,鉴于被诉侵权软件系用于医院电子病历系统,如删除必将对广大患者利益造成损害,故对有关删除软件的诉请不应予以支持,但云医院公司应将被诉侵权软件中著作权人信息予以恢复,并在公司网站刊登道歉声明。

  据此,审理法院判决云医院公司、妇幼中心恢复被诉侵权软件中表明著作权人身份的信息;云医院公司赔偿都昌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24万元,并在公司官方网站刊登道歉声明;驳回了都昌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民法典实施后因认定构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而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典型案例。审理法院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情形下,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及案件情况对案件进行定性,并作出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认定。审理法院对构成侵权故意和情节严重进行了分析,依据当事人在涉案合同中约定的许可费用进行实际损失的认定,最终适用两倍惩罚性赔偿进行判赔。同时,又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以恢复著作权人信息的方式达成停止侵权的目的。本案对如何精细化适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及平衡著作权人、被诉侵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做出了良好示范,坚持了人民法院对惩罚性赔偿审慎、适度适用的司法原则,体现了加大惩罚力度,规制不诚信诉讼行为,加强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和保障数字经济做优做强的司法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