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19)桂01民初2952号】
案情简介:彭某英于2000年注册成立梧州市醒醒田螺店,开始使用“醒醒田螺”标识经营田螺小吃。2014年彭某英等人出资设立梧州醒醒公司,彭某英同意且授权梧州醒醒公司使用“醒醒田螺”标识申请注册商标。2018年梧州醒醒公司经核准注册第15078356号“醒醒田螺”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2010年彭某英与陈某莉(南宁醒醒田螺公司的发起设立人之一)签订《醒醒田螺制作、销售代理协议》,约定陈某莉仅有权使用“醒醒田螺”标识在南宁市范围内制作和销售醒醒田螺。梧州醒醒公司主张南宁醒醒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超出合同授权及授权地域范围许可他人使用被诉标识,以及在门店招牌突出使用的“醒醒田螺”图文标识改变了彭某英授权其使用的标识形状之行为,侵害其注册商标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南宁醒醒田螺公司擅自许可他人使用被诉标识且超出地域授权范围许可使用,将商品、服务与商标进行结合,实际上虚构了其与服务所指示的来源的关系,损害了商标指示性功能,盗用和攀附了商标权人的商誉,南宁醒醒公司的行为侵害了梧州醒醒公司的涉案商标权,判决其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梧州醒醒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2万元。
入选理由:侵害商标权的本质就是妨碍商标标识性作用的发挥、削弱或损害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必然联系或者可能性,包括未经授权将商标与商品结合导致混淆误认的损害,也包括未经授权将商品与商标分离,妨碍商标权人行使商标权。本案审理充分发挥了知识产权司法能动性,从商标的基本功能出发,认定南宁醒醒田螺公司使用的标识已经改变了梧州醒醒公司的商标形状,削弱甚至切断了涉案商标与梧州醒醒公司提供或其授权提供的商品、服务之间的唯一联系,对发挥商标的识别功能造成实质性的损害,构成商标侵权,从而更精准识别和打击商标侵权行为,有效维护了商标权人打造品牌、拓展市场等合法权益。
案例撰写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涂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