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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盛公司诉覃某微、恒耀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案号:(2021)桂民终1196号】

  案情简介:恒盛公司是一家主营业务为GPS及北斗全球卫星定位、安防等服务的公司,制定有《公司保密管理制度》。覃某微曾在恒盛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后其个人出资成立恒耀公司,经营范围与恒盛公司大体相同。恒耀公司成立后与恒盛公司的部分客户存在相关经济往来,恒盛公司认为覃某微在其公司工作期间获取了公司客户渠道、客户名单等商业秘密,另行成立的恒耀公司经营许可范围与其一致,企业名称与其近似,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认为,涉案经营信息均是可从公开渠道获得的一般性行业信息,且其载体相关购销合同文本上未标明任何保密提示或保密标识,亦不符合恒盛公司保密管理制度规定的定密标准及采取保密措施的规定,覃某微作为恒盛公司原销售人员,代表该公司签订涉案购销合同,获取知晓合同文本内容合乎常理,亦不存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情形,判决驳回恒盛公司诉讼请求。

  入选理由:包含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客户信息可以作为企业商业秘密予以保护,但是企业主张其客户信息构成商业秘密,应当明确其通过商业谈判、长期交易等获得的交易习惯、客户的独特需求、特定需求或供货时间、价格底线等独特内容,并举证证明该客户信息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且已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如举证不能则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本案判决结合案件事实就客户信息是否符合商业秘密法定构成要件进行分析认定,依法驳回企业的诉讼请求,充分体现了司法依法保护员工离职后合理利用在工作中积累的知识、经验和技能的权利,同时也告诫企业要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及内容,才能在纠纷发生后降低维权成本,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撰写人:广西高级人民法院 兰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