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0)桂01民初1501号】
案情简介:雅全公司是“荷花”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荷花”味精于1971年研制成功后多年来获得多项国家及地方荣誉。高加艳于2014年因生产、销售假冒“荷花”牌味精被刑事处罚,其于2012年至2015年期间多次申请注册“荷茈”商标均被商标局驳回;其实际控制的金味香公司于2018年成立后大量生产、销售“荷茈”牌味精,并在包装袋上使用“荷茈”标识。上述“荷茈”味精多次因谷氨酸钠项目不合格被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法院认为,金味香公司、高某艳在味精产品上突出使用“荷茈”标识,构成商标侵权,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后果以及侵权人的主观恶意,应在法定赔偿的范围内从高确定赔偿数额,故判决金味香公司、高某艳立即停止侵权,连带赔偿雅全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2万元。
入选理由:本案从涉案企业法定代表人明知涉案商标在味精等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且被生效判决认定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以及申请被诉侵权商标因标识近似被驳回的情况下,另行设立公司作为实施侵权行为的工具和载体,两者主观上具有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客观上实施了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且所导致的损害后果具有同一性等方面进行详细分析,依法认定涉案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并基于其以侵权为业、主观恶意明显等因素从高确定了法定赔偿数额。本案判决严厉打击自然人通过设立或者更换企业名称实施侵权行为从而逃避责任的行为,也体现法院对恶意侵权行为加大整治力度的司法态度。
案例撰写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屈勇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