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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梦想公司侵害广西广播电视台商标权纠纷案

  【案号:(2020)桂0103民初1701号】

  案情简介:广西广播电视台于2017年和2018年注册了第23182965号“”和第18555194号“”商标,其公共频道和科教频道播出节目的标识分别为“公共频道”、“科教频道”。2020年10月,新梦想公司计划举办广西青少年春节联欢晚会,在其公众号“新梦想少儿口才”发布的晚会广告图片及招商推介会上使用了“科教频道”或“公共频道”标识。广西广播电视台认为新梦想公司擅自使用其商标标识,而闻图公司未尽到审核的义务,两被告属于共同侵权,遂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新梦想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广告图及招商推介会上使用的“公共频道”、“科教频道”标识,与第18555194号“”注册商标图形相同,与第23182965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该公司组织演出、录制晚会等服务与电视台提供的电视播出服务构成类似服务。新梦想公司未经许可使用被控侵权标识,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为其与电视台存在特定联系,构成商标侵权。闻图公司未使用两涉案注册商标,不构成共同侵权。故判决新梦想公司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广西广播电视台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5000元。

  入选理由:商标是经营者商誉的集中体现,承载着市场主体的创新能力及产品、服务对消费者的吸引力,是经营者的重要无形资产,受到法律保护。广西广播电视台“”、“”商标经持续使用和宣传推广,在广西有极高知名度。新梦想公司提供的组织晚会演出等项目与广西广播电视台注册商标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联系密切,且服务的对象相同,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两者提供的服务混淆误认,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判决对新梦想公司为了提高市场占有率、获得更多利润而选择攀附知名商标误导消费者消费的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不仅对具有知名度的媒体商标进行了有力保护,也有效遏制了商标恶意“搭便车”的行为,对辖区内经营者合法、诚信经营具有示范引导作用。

  案例撰写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刘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