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0)桂01知民初66号】
案情简介:俊萍公司是“龙回红脐橙”植物新品种权人。立新公司从案外人处购进以“龙回红”命名的种苗后,以所购“龙回红”脐橙苗木为繁殖材料,通过嫁接方式进行扩繁。在繁育基地宣传栏以及申办产地检疫合格证上,立新公司以“龙回红脐橙”指称其扩繁的苗木,并以相同名称投入市场销售。法院认为,立新公司繁殖、销售的“龙回红脐橙”果苗与俊萍公司授权品种的名称相同,据此可以推定被诉苗木属于俊萍公司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两者为相同品种。立新公司未经俊萍公司许可,为商业目的繁殖和销售“龙回红脐橙”的繁殖材料,侵害了俊萍公司的品种权,故判决立新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涉案“龙回红脐橙”植物新品种权的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并赔偿俊萍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16万元。
入选理由:提高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化水平是今年以来我国“三农”工作的重点,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实现种业振兴、促进现代化农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案在依法适用植物新品种权纠纷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认定立新公司繁殖、销售以“龙回红脐橙”命名苗木的行为,侵害俊萍公司的“龙回红脐橙”植物新品种权,有效破解植物新品种权人的举证难题,并在准确查明立新公司繁殖、销售苗木情况的前提下,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充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本案判决体现了人民法院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种业自主创新的决心,为农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撰写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胡桂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