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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某等5人侵犯网上培训平台题库著作权罪案

  【案号:(2021)桂02刑终205号】

  案情简介:被告人温某、唐某、杨某、曾某峰、覃某龙原均系英腾公司职员,分别任技术经理、实体渠道销售部区域经理、市场专员、渠道专员、程序员等职务,后五人先后离职。2016年7月15日,温某拿到“金考点”软件版权后,组织曾某峰、覃某龙成立天道公司,杨某、唐某陆续加入。2016年5月25日,温某利用中介,以他人名义成立伊考斯公司。2016年11月,天道公司开始运营“金考点”软件和其他软件开发,并以伊考斯公司的名义对外销售,用户下载安装“金考点”软件并购买相关科目后,可以查阅该科目的所有题目。期间,温某、唐某、杨某、曾某峰、覃某龙以营利为目的,将英腾公司“考试宝典”软件题库内容私自复制到“金考点”软件使用并大量销售。经鉴定,“金考点”软件中共3744个注册会员购买了相关科目(包含题干、选项、解析均与“考试宝典”软件相同的题目)。法院认为,温某、唐某、杨某、曾某峰、覃某龙以营利为目的,将英腾公司“考试宝典”软件题库内容私自复制到“金考点”软件使用并以会员制方式大量销售,有3744个会员购买过包含有题干、选项、解析均相同的题目的科目,情节严重,五人的行为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温某等5人二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 10 万元至 8 万元不等罚金。

  入选理由:英腾公司对历年真题集等进行内容编辑加工、研发投入,改编、汇编形成“考试宝典”题库,自创作完成题库时即依法享有著作权。温某等人明知涉案“考试宝典”题库的知识产权属性及商业秘密属性,辞职前后共谋成立公司,未经许可,复制、销售他人符合作品要件的网上培训平台题库,违法所得数额较大,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依法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本案是全国首例二审审结生效的在线教育培训平台题库著作权刑事案,对今后在教育平台题库的著作权保护具有一定的指导和借鉴意义,本案判决充分体现人民法院加强刑事保护,严厉打击和震慑侵犯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司法导向。

  案例撰写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孙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