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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黄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某、黄某


  成都成发科能动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发科能公司)拥有高炉煤气余压透平发电产品(又称TRT)的技术秘密并采取了保密措施。黄某2009年12月进入成发科能公司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了黄某负有保密义务。温州强力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强力公司)和浙江强力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强力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吴某。2012年至2017年期间,黄某受吴某的教唆和引诱,利用作为成发科能公司技术人员的职务之便,多次私自复制成发科能公司TRT的相关技术图纸,并交给吴某。吴某先后向黄某支付人民币共计107000元。温州强力公司和浙江强力公司利用非法获取的TRT技术图纸,生产、销售相关TRT产品配件进行非法获利。经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黄某的行为给成发科能公司造成经济损失5877569.56元。


  【裁判内容】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决吴某、黄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各处罚金六百万元。一审宣判后,吴某、黄某不服提起上诉。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作为成发科能公司的技术人员,违反保密义务以及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接受吴某的贿赂并向其披露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吴某以向黄某行贿的方式非法获取成发科能公司的商业秘密,并使用和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人的上述行为侵犯了成发科能公司商业秘密,通过对鉴定程序的合法性、检材的真实性、方法的合规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并结合全案证据,认定成发科能公司的实际损失在500万元以上,两人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同时,吴某系犯意的提起者,也是侵犯商业秘密的最大获利者,在量刑上应当体现与黄某的差别;一审罚金刑量刑过重。故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吴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黄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二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在审理中涉及到对技术事实、损失后果等事实的查明,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技术性。而法官、检察官往往不具有与案件相关的技术专业背景,故存在过度依赖鉴定意见、仅对鉴定意见进行形式审查、以鉴代审等问题。本案从鉴定程序、鉴定事项归纳、鉴定材料客观性、鉴定方法科学性等方面对鉴定意见进行了全面审查,就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如何审查鉴定意见进行了有效回应,为同类案件的审理及裁判提供了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