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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中永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环泰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利权权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职权发布禁令案

  【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


  被告:中永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永发公司)、成都环泰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环泰专利所)


  2017年10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杨某“一种稀土永磁磁悬浮电机”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01720074939.1(以下简称涉案专利)。2019年7月23日,涉案专利权人由杨某变更为中永发公司。2020年1月19日,涉案专利权因中永发公司未按时缴年费而终止。杨某主张转让涉案专利权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系中永发公司冒用其签名而为,请求确认涉案专利权权属并要求中永发公司、环泰专利所赔偿其经济损失。


  【裁判内容】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专利权能否恢复,既关乎杨某在本案中是请求确权还是请求损害赔偿的诉权行使,也会实质性影响其能否重新获得涉案专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之规定,涉案专利权申请恢复的最长期限尚未届满,仍具有恢复的可能性。在该权利是否能予以恢复仍不确定的情况下,因中永发公司擅自转让涉案专利所造成的损失无法确定。在中永发公司未主动申请恢复权利以确定涉案专利权是否永久失效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审查要求当事人启动申请恢复的程序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最大化地争取权利恢复的可能,既穷尽了恢复权利的方法,又进一步明确了因权利丧失所产生的损害后果,故法院要求中永发公司启动申请恢复权利的程序具有正当性、必要性及合理性。遂责令中永发公司作出申请恢复权利的行为,环泰专利所履行协助义务。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四川省首例人民法院依职权发布行为禁令案。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保全多以当事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查,很少由人民法院主动审查是否需要当事人作出一定的行为以确保诉讼有序推进。本案中,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在一方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前提下,主动审查是否需要采取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该禁令的发布既最大限度保障了权利人恢复权利的可能,又在权利确不能恢复的情况下明确损害后果,为诉讼僵局的成功化解做出了有益探索,对案件的后续处理具有积极推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