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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钢集团有限公司、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锦汇科技有限公司、重庆钒璟商贸有限公司、江苏渝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攀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钢公司)、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钢钒钛公司)


  被告:被告成都锦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汇公司)、重庆钒璟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钒璟公司)、江苏渝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鑫公司)


  攀钢公司、攀钢钒钛公司系专利号ZL01139886.8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案涉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名称为“氮化钒的生产方法”。攀钢公司、攀钢钒钛公司发现,渝鑫公司自2013年起开始以落入案涉专利保护范围的方法制造氮化钒(以下简称被诉侵权产品),后将被诉侵权产品销售给钒璟公司,钒璟公司又将被诉侵权产品销售给锦汇公司。攀钢公司、攀钢钒钛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渝鑫公司、钒璟公司、锦汇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9000余万元。


  【裁判内容】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渝鑫公司使用落入案涉专利保护范围的方法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钒璟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其行为侵害了攀钢公司、攀钢钒钛公司案涉发明专利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锦汇公司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停止侵权并承担部分合理开支费用。对于经济损失数额的确定,因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侵权损失或侵权人的侵权获利的准确数额,故适用裁量性赔偿,以渝鑫公司2013年至2020年申报税务所确定的营业收入作为参考基数,并考量案涉专利对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贡献率以及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利润率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遂依法判令渝鑫公司赔偿攀钢公司、攀钢钒钛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963.30万元;钒璟公司赔偿攀钢公司、攀钢钒钛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58万元;锦汇公司赔偿攀钢公司、攀钢钒钛公司合理开支0.09万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由于知识产权权利的特殊性和侵权行为的隐蔽性,导致知识产权维权长期存在“举证难、周期长、赔偿低”等问题。本案中,对于侵权人隐蔽的侵害行为,法院依法适用举证妨碍规则,责令侵权人提供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及生产、销售记录等材料,在侵权方未举证证明其生产方法的情况下,法院根据权利人提供的相关证据,认定被诉行为构成侵权。同时,针对权利人侵权损失或侵权人侵权获利具体数额无法准确计算的情况,法院适用裁量性赔偿,在前述金额已明显超过法定赔偿限额的情形下,判决侵权人赔偿权利人较高金额。本案的依法裁判,切实保障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降低了权利人的举证难度和维权负担,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鲜明态度,以法治护航优质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