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2021)陕01知民初2104号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中
【裁判要旨】
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予以解释;专利权人应当诚实信用地负有对涉案专利有效性予以维持的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合同所涉五项实用新型专利已被宣告无效或部分无效,导致有赖于专利权的相关合同义务履行不能,被许可人以涉案专利技术独占许可的合同目的已难以实现,主张解除协议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案情】
2015年6月7日桥上桥公司与陕西科弘公司签订的专利使用权合作协议约定:桥上桥公司将其六项专利的使用权转让给陕西科弘公司。陕西科弘公司支付费用。2016年5月13日桥上桥公司与西安科弘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约定:其向桥上桥公司出借300万元,桥上桥公司将自己依据《专利使用权合作协议》应当收取的专利费用抵用在借款协议项下2015年6月7日至2020年6月6日期间的利息。2021年7月至2021年10月,涉案专利使用权合作协议中五项实用新型专利被宣告无效或部分无效。桥上桥公司认为,陕西科弘公司、西安科弘公司在2020年基于上述协议先后两次通过诉讼明确表示拒绝继续履行专利使用权合作协议,且未支付第六年度的专利费用。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陕西科弘公司、西安科弘公司支付专利费用8333333.33元;陕西科弘公司、西安科弘公司自2021年5月1日起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向桥上桥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陕西科弘公司认为,涉案专利使用权合作协议约定桥上桥公司将协议载明的六项专利的使用权独家转让给陕西科弘公司,桥上桥公司并未按约将专利的相关技术文件、参数移交给陕西科弘公司,严重违反合同义务,致使陕西科弘公司不能将上述专利进行完善并试制应用。陕西科弘公司已支付专利转让费用,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推广上述专利技术,但均被推广方以技术不具有先进性和实用性为由拒绝采用。涉案五项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因涉案协议不解除或终止将继续给陕西科弘公司造成巨额损失,故提出反诉:判令解除陕西科弘公司与桥上桥公司签订的专利使用权合作协议;判令桥上桥公司向陕西科弘公司退还已经支付的专利转让费用190万元。
【审判】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协议当事人系桥上桥公司与陕西科弘公司。协议签订后,桥上桥公司向陕西科弘公司移交了相应资料,陕西科弘公司的宣传手册上亦刊登了案涉工业锅炉封闭循环相变供热系统,故桥上桥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专利资料交付义务。陕西科弘公司在正式移交的五年后,对材料的完整性提出异议,违反了一般商事交往的时效性规则。桥上桥公司现向陕西科弘公司主张专利使用费,但结合协议中有关费用计算的条款,其主张之债权履行期限并未届满,其无权就此对陕西科弘公司进行主张。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六项合同所涉专利中的五项实用新型专利已被宣告无效或部分无效,从而导致有赖于专利权的相关合同义务履行不能。陕西科弘公司获取涉案专利技术独占许可的合同目的已难以实现,故对陕西科弘公司主张解除案涉协议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鉴于桥上桥公司六项授权专利中的五项涉案专利被全部或者部分无效,若桥上桥公司不向陕西科弘公司部分返还已付专利使用费将会明显违反公平原则,故桥上桥公司应向陕西科弘公司返还已支付的部分专利使用费。遂判决:确认桥上桥公司与陕西科弘公司签订的专利使用权合作协议于2021年11月9日解除;驳回桥上桥公司的诉讼请求;桥上桥公司向陕西科弘公司返还专利使用费90万元。
宣判后,桥上桥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