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2021)陕01知民初202号
【裁判要旨】
“合法来源”是指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产品,同时销售者应当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被控侵权人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的,应当提供合法的购货渠道、合理的价格和直接的供货方等;销售者销售无生产厂家、生产厂址、质量合格证的产品为“三无”产品,因其对销售涉案产品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案情】
2018年5月22日张文海取得“便携电动授粉器”外观设计专利。2019年12月18日张文海与生亿创德公司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授权书约定:张文海许可生亿创德公司在中国境内制造、使用和销售涉案许可证产品,生亿创德公司有权向侵犯专利权的侵权人提起诉讼等。2019年4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涉案“便携电动授粉器”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初步结论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2020年3月24日生亿创德公司前往陕西省宝鸡市眉县首善街“宝鸡市嘉农科技有限公司”的店铺购买了“授粉器”一套,并取得嘉农公司出具的小票一张和名片两张。生亿创德公司认为,宝鸡市嘉农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销售、许诺销售的“电动猕猴桃授粉机”与其外观设计专利相同,侵害了生亿创德公司专利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宝鸡市嘉农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生亿创德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便携授粉器”产品行为;宝鸡市嘉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生亿创德公司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开支2万元。
【审判】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形状与色彩结合的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高度近似,宝鸡市嘉农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专利法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宝鸡市嘉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加盖有“西安必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印章的“供货证明”并非其所称直接供货方海宁市马桥街道梨达农资商店出具,亦未提供原件、无出具证明的相关人员或法定代表人签字,形式要件不符合法律规定;“产品保修卡”“合格证”均未显示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企业名称,且涉案产品在销售时包装盒内并无保修卡以及合格证,对其购买并销售的涉案产品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侵权赔偿责任。遂判决:宝鸡市嘉农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许诺销售、销售侵害生亿创德公司“便携电动授粉器”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赔偿生亿创德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含因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