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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星伟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翼展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一审:(2021)陕01知民初1978号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中

  【裁判要旨】

  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指不为众所周知或不可轻易获得,不要求权利人独占控制该秘密信息,对公有领域的信息重新汇编和组合的仍可构成商业秘密;商业价值性是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信息因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保密性是权利人为防止商业秘密泄露,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以前采取的与商业秘密保密程度相对应的合理保密措施,企业采取了与涉密内容基本相符的保密措施,可认为实施了合理的保密手段。侵害技术秘密的条件是被控侵权人有机会获取商业秘密后违反保密义务,使用的技术与权利人主张的商业秘密相同,并不能提供其使用商业秘密的合法来源;被控侵害技术秘密并未因涉案专利的公开而丧失全部秘密性,对尚未公开的,应停止使用至该技术全部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为止,被控侵权人不当获取秘密的目的在于申请专利、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继而取得国家的产业扶持补贴,这不仅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还破坏了国家的专利保护制度,意在不当利用国家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政策,即采用“不当获取秘密-申请发明专利-获取高新认定”的手段损害高新技术企业的商业秘密,在权利人提出的损害赔偿额适度时应全额支持。

  【案情】

  中星伟业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应用户单位要求,立项研发涉案商业秘密北斗信标一体机。在涉案商业秘密项目立项审批、内部评审、研发制图、设备销售、出厂质检的过程中,吴应龙作为该公司时任总经理有多处签字确认。中星伟业公司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制订有多部保密规定及企业涉密文本管理规则。西安寰宇赛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7日登记成立,2021年2月9日更名为翼展宏图公司。翼展宏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之一刘春,系吴应龙的妻弟。吴迪系吴应龙之子,无相关技术背景,自翼展宏图公司成立以来,任市场部负责人。吴应龙毕业于桂林电子科技大学计算机软件专业,曾在科研院所工作,2009年5月20日入职中星伟业公司任总经理职务至2020年3月,期间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应龙在中星伟业公司任职期间,签订有保密协议。2019年6月30日翼展宏图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发明人吴迪、李阳曦、刘姝雅,其他发明人请求不公开姓名;该专利申请公布日2019年9月17日。在该发明专利的说明书中,专利文件对权利要求中所限定技术方案进行了说明,提供了具体实施方式,并公开了专利技术方案的结构图、电气原理图、耐压结构体组成示意图和安装法兰示意图。翼展宏图公司称该专利正在实质审查过程中,申请涉案专利系用于高新企业申请之目的,从未计划对涉案专利进行生产制造和销售。经比对,翼展宏图公司申请的专利文件所载内容,与中星伟业公司技术秘密载体所载内容,存在诸多部分相同或实质性相似。中星伟业公司认为,翼展宏图公司、吴应龙、吴迪的行为,导致其技术秘密已经被公之于众,严重损害了中星伟业公司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翼展宏图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中星伟业公司的技术秘密“北斗信标一体机技术”;2.翼展宏图公司、吴应龙、吴迪共同赔偿中星伟业损失300万元。

  【审判】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星伟业公司主张的部分技术符合商业秘密的特征;翼展宏图公司、吴应龙、吴迪有机会获取商业秘密;被控侵权人申请的专利与权利人主张的商业秘密相同;被控侵权人不能提供其使用商业秘密的合法来源;因吴应龙违反保密义务,将中星伟业公司“北斗信标一体机”技术秘密向他人披露,构成对中星伟业公司技术秘密的侵犯;翼展宏图公司,明知吴应龙向其披露的技术信息系中星伟业公司的技术秘密,仍然使用该技术秘密并作为发明专利予以公开,同样构成对中星伟业公司技术秘密的侵犯;吴迪在明知或应知上述事实的情况下,在侵害中星伟业公司技术秘密的发明专利上作为第一发明人署名,从中获得特定利益,侵犯了中星伟业公司技术秘密。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对中星伟业公司“北斗信标一体机技术”尚未公开的技术秘密,翼展宏图公司应停止使用至该技术全部秘密内容已为公众所知悉为止;参考中星伟业公司提出的“北斗信标一体机”技术的研发成本、设备单价、设备销量、因维权而支付的合理支出等因素后,本院确定全额支持中星伟业公司损失数额为300万元。遂判决:翼展宏图公司、吴应龙、吴迪立即停止使用中星伟业公司“北斗信标一体机”技术秘密至该技术全部秘密内容已为公众所知悉为止;翼展宏图公司、吴应龙、吴迪连带赔偿中星伟业公司损失(包括合理维权费用)300万元;驳回中星伟业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宣判后,翼展宏图公司、吴应龙、吴迪不服,提起上诉。此案目前正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