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案号:(2016)京73民初277号
原告: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
被告:华语教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案情】
《新华字典》是我国第一部现代汉语字典。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简称商务印书馆)于1957年出版了第1版《新华字典》,于1957-2016年连续出版《新华字典》通行版本至第11版。2010-2015年,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新华字典》在字典类图书市场的平均占有率超过50%。截至2016年,《新华字典》全球发行量超过5.67亿册,获得“最受欢迎的字典”及“最畅销的书(定期修订)”吉尼斯世界纪录等多项荣誉。商务印书馆发现华语教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语出版社)出版发行“新华字典”辞书,主张华语出版社侵犯其“新华字典”未注册驰名商标,请求判令华语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等。
一审法院认为,“新华字典”具有指示商品来源的意义和作用,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新华字典》近60年间已经在全国范围内销售数亿册,且销售范围非常广泛,已被相关公众广为知晓,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华语出版社复制、摹仿“新华字典”的行为容易导致混淆,构成侵权,故判决华语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并适用惩罚性赔偿计算赔偿数额。参考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备案的部分侵权字典印刷委托书的信息统计数量计算出码洋为20 310 160元、2014年内地上市的出版企业年度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1.29%、综合考虑华语出版社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及主观故意,按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1.5倍计算赔偿数额已经超出了商务印书馆300万元的赔偿请求。一审对商务印书馆的赔偿请求予以全额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是惩罚性赔偿适用中从权利人商标知名度角度判断侵权故意的典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所涉及的故意,主要是指侵权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仍然实施侵害他人知识产权行为的主观状态。截至本案诉讼期间,商务印书馆已持续出版《新华字典》六十年,该字典在全球发行,获得了多项权威度高、有影响力的荣誉。虽然商务印书馆并未将“新华字典”申请注册为商标,但经过数十年持续宣传使用,“新华字典”显然已构成辞书领域的未注册驰名商标。华语出版社作为商务印书馆的同业竞争企业,理应知晓“新华字典”在辞书上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仍出版发行“新华字典”辞书,明显具有侵权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