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索引】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知民初572号
【裁判要旨】
技术服务合同中的受领方已经实际接受技术软件,并多次进行测试、修正、完善的,在合理期限内未提出明显异议,其在此后又主张交付的技术软件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不能证明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4日,西安元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道公司)与西安未来国际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来公司)签订《宝鸡市智慧旅游政务管理平台技术服务合同》,由其向未来公司就宝鸡市智慧旅游政务管理平台项目提供技术服务,合同总价款65万元。合同签订后,元道公司于2018年6月8日收到未来公司支付的人民币19.5万元。8月20日,元道公司对开发的软件产品进行了部署。9月,未来公司双方技术人员在宝鸡市旅游服务中心对软件产品的功能进行了演示。随后,未来公司对软件产品进行了测试,并就发现的问题向元道公司进行了反馈。9月19日,元道公司回函进行了说明反馈。此后,未来公司再未书面向元道公司回复或提出测试问题。2019年5月24日,元道公司对软件产品进行了升级。7月26日,未来公司组织双方技术人员通过远程单点登录的方式,对元道公司软件产品进行单点登录测试。未来公司认为2019年7月26日后元道公司的软件产品仍未达到双方合同约定的需求。元道公司多次催要涉案合同尾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未来公司清偿剩余款项45.5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9.5万元。
【裁判意见】
法院认为,元道公司在宝鸡市旅游服务中心对合同约定开发的软件产品进行了部署。通过双方当事人之间函件往来和技术人员聊天记录说明直至2019年7月26日前,双方一直在对部署的产品进行测试、修正、完善。未来公司认为元道公司交付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依据合同约定,2019年8月2日未来公司已接受涉案产品应被视为符合约定。因元道公司已交付软件产品,未来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支付剩余款项。鉴于元道公司未实际进行现场培训工作,酌定现场培训工作费用为20000元。综上,未来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于2019年8月13日前支付402500元,以及按照合同第四条4.3的约定,于2020年8月11日前支付32500元。逾期支付,应按照双方合同附件一第八条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75670元(188天×402500元×1‰)。遂判决:一、未来公司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元道公司支付435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75670元;二、驳回元道公司其余诉讼请求。未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该案涉及技术服务合同中技术方案是否符合约定的司法规则。考虑到技术服务合同的特殊性,本案明确了合同双方在软件开发各个阶段等履约环节中认定完成履约的裁判标准,以及相应的举证责任分配,及时有效定纷止争,强化了对科技创新的司法保护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