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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杭州安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长武亭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证据保全案

  【案件索引】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知民初1993号

  【裁判要旨】

  巨型生产设备的整体尺寸较大,采取保全措施应综合考量证据保全的必要性、可执行性、合理性及巨型设备在生产经营中不可替代性和设备自身高价值性,尽量采取对被控侵权人生产经营负面影响最小的方式。证据保全采取的查封措施,应尽量不影响复议申请人对设备的正常使用,避免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造成损失。

  【案情简介】

  杭州安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永公司)申请称其通过物理压榨的方案解决了煤炭行业煤泥干化的问题,申请人采用商业秘密的形式进行保护,陕西长武亭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亭南公司)经营的亭南煤矿,从事煤泥加工,其STC压滤机设备使用了申请人的技术秘密,给申请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同时请求对亭南公司的设备采取证据保全。

  【裁判意见】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证据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遂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超高压压滤设备予以查封,并采取拍照、录音、录像、勘验、制作笔录的方式进行证据保全;对被申请人的超高压压滤设备对应设备操作手册、维修手册、设计生产图纸采取复制的方式进行证据保全。裁定送达后,亭南公司不服,提出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案裁定保全的设备虽整体尺寸较大,难以藏匿或灭失,但该设备所采取技术方案和相关技术特征,若不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保全固定,并不能排除将来遭到调整、修改、破坏等导致证据原始形态难以取得的情形出现。证据保全采取的查封措施,是为了对被控侵权人的侵权产品进行证据固定的措施,并不影响复议申请人对涉案设备的正常使用。申请人提出其为国有企业性质,对设备采购和使用有严格的规章制度,因企业性质并非判断是否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条件,故其此项复议理由同样不能成立。遂裁定:驳回亭南公司的复议请求。

  【典型意义】

  该案涉及包含技术秘密的巨型设备的证据保全,明确了巨型设备证据保全的必要条件、必要措施等详细的裁判规则,在保障权利人顺利举证的同时,也避免了对被控侵权人正常经营活动产生不良影响。本案对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中“举证难”的问题提供了良好的司法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