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索引】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陕知民终4号
【裁判要旨】
在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为提升竞标实力,以业内其他头部企业商誉为背书,使招标人误认为其与行业头部企业存在商业联合、许可使用等强关联关系,意图使其更轻易获取交易机会的,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的情形。
【案情简介】
东莞市兆生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兆生公司)成立于1996年,经营范围包括销售家具等,是“兆生”“兆生家具”“saosen”“atwork”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陕西兆意帷幄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兆意公司)成立于2018年,经营范围包括家具的设计、生产、销售等,马某担任该公司副经理。案外人中国人寿陕西分公司就其公司办公楼办公家具采购进行招投标活动,陕西兆意公司参与竞标。竞标过程中,陕西兆意公司分两次提供了东莞兆生公司盖章的授权书且为“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书”,并有“东莞兆生公司保证提供全面的技术支持和质量保证,并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的内容。中标后,陕西兆意公司与案外人签订的两份合同附件中的《品质保证书》和平面设计图上均有“兆生家具”“saosen”的品牌名称,在《售后服务书》上有“兆生家具”“saosen”“atwork”等品牌名称。对上述招投标活动,东莞兆生公司认为其未直接参加竞标,未授权陕西兆意公司参加相关招投标活动,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陕西兆意公司、马某共同赔偿人民币2530000元,支付律师费30000元、差旅费10000元并在全国性报刊登报赔礼道歉。
【裁判意见】
一审法院判决:一、陕西兆意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东莞兆生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5万元;二、陕西兆意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东莞兆生公司律师费2万元;三、驳回东莞兆生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东莞兆生公司、陕西兆意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东莞兆生公司享有“兆生家具”、“saosen”、“atwork”商标的注册,并通过长期经营活动使其企业名称及注册商标承载了一定的商誉,具有指向商品服务来源与质量承诺的功能,能够认定该企业名称及注册商标在家具生产及销售领域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陕西兆意公司表示提供东莞兆生公司出具的授权书并在合同附件中使用标有东莞兆生公司商标和企业名称的《品质保障书》《售后服务书》意在显示其公司实力,该行为具有以东莞兆生公司商誉为背书,使招标单位对两者之间产生特定联系,从而获得交易机会之意。作为招标单位在评标、确定中标单位及最终签订合同的过程中,虽知晓存在陕西兆意公司和东莞兆生公司两个经营主体,但基于陕西兆意公司擅自从事了上述行为,使招标单位对东莞兆生公司的商业信赖传达至陕西兆意公司,产生对陕西兆意公司与东莞兆生公司之间存在较强关联关系的误认,从而确定陕西兆意公司为中标单位并签订合同,故陕西兆意公司的上述行为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遂判决:一、维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知民初71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二、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知民初71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陕西兆意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东莞兆生公司差旅费5000元;四、驳回东莞兆生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该案是在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新型不正当竞争纠纷类型。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未修订前即引入了商业联合、许可使用、商业冠名等“强关联关系”认定标准,对招投标活动中借用其他企业商誉作背书的行为予以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