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
一审: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19)浙8601民初1565号
二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终8743号
【入选理由】
本案系首例涉及利用手机App唤醒策略实施流量劫持的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本案判决积极回应了网络治理中的突出问题,一是明确了流量劫持类的不正当竞争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条件是审查具体行为是否符合该类型化条款的要件;二是以用户原选定应用目标能否得以实现为切入点,通过对被诉行为对消费者选择权和他人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经营的影响程度以及是否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是否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判,明确了互联网新型流量劫持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定标准,对类案的处理具有典型的指导和借鉴意义。本案判决秉持正向的网络治理观,有效规制互联网流量劫持行为,划定技术应用与创新的合理边界,为打造公平有序的互联网竞争秩序提供了司法保障。
本案作为维护市场诚信、惩治网络流量造假的典型案例,被最高人民法院写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法院工作报告(2021年3月),并入选全国法院系统2021年度优秀案例。
【简要案情】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系“手机淘宝”IOS系统的开发者、运营者。北京易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车公司)系易车App的运营者。两原告通过公证保全发现,在AppStore下载支付宝,登录后点击“第三方服务”中的手机淘宝,显示“Alipay”想要打开“手机淘宝”,点击“打开”跳转至手机淘宝客户端。如果用户下载安装易车App后再使用支付宝、钉钉、UC浏览器、Safari浏览器等访问手机淘宝,弹出的页面则仅显示打开App的提示框,且用户只能选择“打开”或“取消”,点击“打开”后页面直接跳转至易车App。易车公司在易车App客户端的“URLScheme”规则中输入了对应淘宝App的协议名称“taobao”。两原告认为,易车公司通过篡改唤醒协议的技术手段,不当使用了淘宝App对应的协议名称,强制进行应用间跳转,劫持其平台用户流量,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易车公司停止侵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0万元。易车公司辩称,易车App系由他人开发与维护,其已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案涉纠纷源于URLScheme本身技术漏洞,其不构成侵权。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网络市场应当允许网络经营者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下自由竞争用户流量,鼓励经营者开发网络产品和服务,但不能以创新技术为名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竞争权益。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互联网专条”认定不正当竞争时,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一是被诉行为是否利用技术手段干扰他人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二是对于互联网环境下法益损害的判定,应将公共利益、经营者利益和消费者利益进行“三元叠加”予以综合考量,判断被诉行为基于互联网商业伦理是否具有不正当性,从而建立多元化利益主体保护,规范网络竞争秩序。
首先,从技术角度分析,URLScheme是iOS系统应用开发者常用的技术开发协议,主要功能在于识别特定应用软件。易车公司通过自定义唤醒协议的技术手段,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将用户选择淘宝App的应用目标自动导引至其所经营的易车App,且用户只能选择打开易车App或取消。此种应用目标间跳转,就用户而言具有迫使其放弃原定应用目标选择的强制性,就淘宝App而言因不能被用户选择而丧失了实际运行的可能性,妨碍、破坏了两原告网络产品的正常运行。其次,从行为正当性方面分析,网络市场中的App应用软件是海量的,每个应用软件被用户主动选择并下载安装是经营者付出积极努力从自由竞争的市场中赢得用户的结果。“taobao”作为淘宝App公认的协议名称,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识别性,在公众中能形成指代淘宝应用软件的稳定联系。易车公司擅自使用该协议名称,剥夺了用户的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再次,从损害后果分析,流量是衡量网站和应用软件经济效益的核心指标,流量的本质是用户。两原告经过经营积累已拥有数量众多的用户,积累了在互联网行业中的竞争优势。易车App网络流量劫持行为会导致两原告的交易机会流失,从而为其创造更多的商业机会,扰乱了公平的网络市场竞争秩序。易车公司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采用技术手段强制进行目标跳转的行为,妨碍、破坏了两原告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的正常运行,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易车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包括合理费用)50万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一审宣判后,易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