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1.在有证据初步表明侵权行为人可能使用侵权软件时,人民法院可应权利人的申请对行为人有关设备安装软件情况采取证据保全措施。行为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保全,致使无法保全证据的,应推定其安装使用了侵权软件。
2.在侵权行为人安装的软件版本不明时,可以按权利人主张的较高版本的正版软件售价计算有关侵权赔偿数额,以充足保障权利人利益。
基本案情:
原告天宝公司系TEKLA软件著作权人,该软件系钢结构工程领域的专业应用软件。被告福鑫公司系湖北省内大型钢结构企业,其在照片广告上发布会操作TEKLA软件的技术人员。因福鑫公司未曾向原告在中国的代理商购买过正版软件,原告推断福鑫公司可能使用安装了盗版软件,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并申请法院对被告公司计算机安装TEKLA软件的情况进行证据保全,以核实是否有安装TEKLA软件。
在原告提供担保并对保全方式、场所等作了明确说明后,法院裁定对福鑫公司办公场所内的计算机及相关存储设备使用的TEKLA计算机软件采取拍照、截屏、打印、录像、制作笔录、提取、封存方式进行保全。在法院执行保全时,福鑫公司以员工离职,不知晓办公场所计算机开机密码为由,拒绝对全部计算机提供查验。
法院综合福鑫公司发布的职位招聘信息、现场证据保全情况等分析,确认福鑫公司办公场所的计算机使用了TEKLA软件。原告主张权利的TEKLA软件系工程结构设计领域的专业软件,被告系钢结构领域的专业设计企业,其在多个渠道发布的招聘信息中均要求应聘者会熟练使用TEKLA软件,该行为初步表明被告在日常业务中可能会使用到TEKLA软件。被告辩称招聘信息中要求应聘者会使用TEKLA软件是出于人才储备、对外业务合作之需要,与一般的技术常识和商业逻辑不符,明显不能成立。福鑫公司作为办公场所办公用计算机设备的控制人和使用者,对计算机的开机密码理应知悉,并应配合法院执行保全。
福鑫公司辩称因员工离职而不知晓密码,与现场保全有关工位上的工作办公情况明显不符。因此,可以推断福鑫公司计算机内安装使用有TEKLA软件。同时,因被告拒不配合证据保全工作,有关计算机实际安装的TEKLA软件版本不明的情况下,原告主张依据售价较高的TEKLA21.0版本主张权利并要求据此计算侵权赔偿具有合理依据。因此,法院根据原告正版软件售价,以及被告拒绝配合查验的计算机台数,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51000元。
案件点评:
本案作为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系以侵权行为人妨碍法院证据保全执行,判令行为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典型案例。中国和芬兰同为《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等国际公约缔约国,原告所享有的著作权同样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
在原告提交初步证据表明被告有安装、使用侵权软件可能的情况下,法院积极决定对被告办公场所计算机安装软件情况采取证据保全。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有关妨碍法院证据保全的规定,在被告拒不配合证据保全工作时,确定由被告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裁判文书对被诉侵权事实及法院证据保全过程描述清楚,法律适用分析得当,说理清晰透彻,裁判结论正确,维护了人民法院证据保全措施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彰显了中国法院平等保护中外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良好形象。